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之拘束力研究——以基层检察机关为视角
2012-08-15邵蔚
皖西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邵 蔚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六安237012)
一、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本体初探
(一)指导性案例的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为更好地指导执法办案、统一执法尺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利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等平台,先后发布了100多个典型案例,对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妥善办理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案例指导工作的水平,充分挖掘和发挥典型案例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201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规定》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出台目的、遴选机制、适用情形、发布渠道等方面的内容。依据《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①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严格的程序及多元的渠道遴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发布后能为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规范裁量权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2]。
(二)指导性案例遴选机制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通过各级检察院选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与推荐与高检院审核决定相结合的形式产生,这使指导性案例本身同时具有基础性、权威性、广泛性的特点[3]。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审查和选编。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法学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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