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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012-08-15卓菁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工程造价企业

卓 菁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建筑工程系,浙江 温州 325035)

ADR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卓 菁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建筑工程系,浙江 温州 32503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开展建筑业ADR业务的最佳主体。实践证明,ADR能够有效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尝试开展ADR业务的各种形式,加强行业规范和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造价信息管理体系,提高造价工程师综合素质。

ADR;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工程纠纷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是指法院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为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2009年7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1],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目前,我国关于ADR的应用研究主要集中在劳动仲裁、工伤医疗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工程领域的应用研究较少,但这种以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工程纠纷领域的应用由来已久,并已经进入一个活跃发展的阶段。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建设工程纠纷都可以在工程师的主持下友好协商解决。

一、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ADR业务的可行性

1.儒家思想的传承为ADR的应用提供了文化基础

从汉代以来,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乃至当今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庸”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之一,“中庸之为德也,甚至矣乎!”(《论语·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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