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2-08-15翟庆家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翟庆家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 文法系,湖北武汉 430081)
一、私募基金及其存在的必然性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机构与个人募集资金,按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回报进行投资理财的基金产品。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我国经济发展出现多元化,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促进了理财方式的多样化,从而使私募基金有了服务的对象和市场;其次,私营经济中的有限合伙企业制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模式和经验;再次,中国以减少政府干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为私募基金等非公有制经济形态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最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有能力、有余力投资私募基金,从而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还处于无序状态,主要表现在:
1.私募基金本身不具有合法地位
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私募基金的专门法律法规,私募基金本身并未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只能在地下开展活动,不仅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财务管理混乱,而且许多不规范行为,影响了整个证券市场的正常社会秩序。
2.主体不适格
在委托人方面,主要表现在委托人不具有将资产委托给他人代理经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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