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法律救济
2012-08-15
文体用品与科技 2012年8期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领域内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一种复合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教师及学生之间的关系显得错综复杂,涉及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间的纠纷逐渐增多,并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所探讨的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教育过程中的体育伤害事故纠纷,并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出发,探讨在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中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定位,通过对其法律关系的分析,试对纠纷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中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及纠纷分类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也适用这一范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包括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运动竞赛),所造成的学生实质性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后果的事故。人身伤害是指学生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人身健康的损伤。
因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以其发生的原因为依据,可将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作以下分类:(1)因学校的消极不作为或疏于教育、管理而导致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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