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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本科教育定位的典型理论评述*

2012-08-15阳永恒

外语与翻译 2012年1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通识法学

阳永恒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定位的典型理论评述*

阳永恒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当前关于法学本科教育定位的典型理论主要有“废除论”、“精英教育论”、“职业教育论”、“通识教育论”等,它们各有利弊,为此作为一种相对折中的做法,将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基础教育或素质教育是可取的。

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典型理论;评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来了一些深刻的问题,其中包括法学本科学生就业难、本科法学专业设置过多过滥、本科法学教育向司法考试倾斜造成应试教育等不良现象。但究其根源,还在于我们关于法学本科教育如何定位的问题难以取得一致认同。对此,笔者就当前关于法学本科教育如何定位的几种典型理论逐一梳理、评述,以期有助于学界的深入探讨以及法律实践的顺利展开。

一、废除论

“废除论”的提出者主要为一些著名高校的负责人,在2006年7月于上海召开的中外大学校长会议上,他们认为法律应该作为大学生的基础课来学习,而不是专门设置一个专业,即高校不应提供法学本科教育。如果学生希望从事相应的职业,可以在有了一定的知识背景后到硕士阶段再学习法律。这一建议的主要理由是:其一,法学本科毕业生难以从事相应的工作;其二,现行法律硕士可以解决培养法律实用人才的问题;其三,美国的高等教育中,很多专业是没有本科生的[1]。

“废除论”的提出,无疑“为迄今为止的改革努力以及重新设定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都提供了新的机会与动力。”[2]它显然将中国法学本科教育改革问题的争论推向了极致,“即对法学本科学教育改革的讨论已经不限于从“改良”的角度寻求解决的路径与方法;相反,从“革命”的角度寻求解决的路径与方法开始进入了至少某些教育管理者的视野”[3]。同时它也体现了一部分关注法学本科教育人士对近些年来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盲目、无序地扩张和发展状况充满了较多的不满、失望的情绪,因而这种“极端”解决问题的方式似乎更能刺激我们“麻木的神经”,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地审视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和问题。

但“废除论”的理论基础或许并不十分牢靠。首先,法学本科毕业生难以从事相应的工作主要是由于各种法学文凭“廉价”和“泛滥”造成的。近些年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等论断的影响下,各地法学院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迅速,一些师资力量等“软件”条件和办学设施等“硬件”条件不具备的院校纷纷开办本科法学专业或盲目扩招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人员。法学专科、法学成人教育也在不断地“批发”法学文凭。公检法等单位的在岗人员同样在法学文凭的“批发与泛滥”中轻易地提高了自己的文凭层次,而业务素质却是“换汤不换药”。这样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法学人才市场供求关系的失衡。所以当务之急就是控制法学招生规模,严管法学办学条件和法学质量。“我们应当理性看待我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不能因为法学本科教育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就全盘否定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必要性”[4],不能简单地取消法学本科专业;其次,所谓现行法律硕士可以解决培养法律实用人才的问题也是违背市场规律的。用人单位有时它需要法学本科生而非研究生,有些岗位只需本科生就可以解决的问题根本就不需要研究生。这样用人单位可以节省人力资源成本,而对社会来说也是法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法律硕士制度作为移植西方的一种做法在中国也发生了一些“水土不服的变异”,我们当前多数高校在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上没有本质上区别,同一个教师在给法学硕士上课的同时,几乎同样的版本传授给法律硕士。在随后的就业市场更没有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区别。难道市场说了法律硕士就不能成为研究性岗位职员,而法学硕士也不能成为实践性岗位的职员?尽管我们在培养目标上对两者作了理论区分,但市场并没有这样界分;最后,从“美国的高等教育中,很多专业是没有本科生的”的论断中推出我国也可以效仿的思路也难以成立。美国式的本科后法律教育模式把法律教育放在大学本科毕业后进行,尽管这实际上是把法律教育视为一种专业教育,而不是一般的高等普通教育,但美国的J·D·(Juries Doctor)教育实际上是在完成了普通高等教育之后进行的专业教育,或者是第二学位专业教育。因此即便“国内对这种学位并没有合适的对应翻译”[5],但如果一定要比较的话,它更多地靠近我国的本科教育,而非我国研究生层次的法律硕士教育,故有学者冠之以“美国法学院之‘本科’教育”的别称[6]。退一步讲,即便美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学本科教育,也不能证明中国不能实行法学本科教育。美国教育模式在美国是成功的,但在中国就得照搬和一样成功吗?况且美国教育模式只是世界成功法学教育模式的一种,其他如英国法学教育模式却存在本科法学教育而它也是成功的,为什么我们只学习美国而不学习英国等法学教育模式呢?很显然“废除论”没能很好地回答这些问题。

此外,徐显明教授认为按照“废除论”的思路会导致教育时间太长,且因在现行体制下法律职业并不是受教育者作为最高追求的职业,因此,这一成本对受教育者来说是难以承受之重。张文显教授则从本科法学教育的重要性角度提出:“法学的本科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没有良好本科教育的大学是令人失望的大学;没有良好的本科教育,就没有一个高水平的研究生教育,这对于法学教育来讲尤其重要。”[7]总之,赞成者固有之,但反对者显然占了多数[8]。

二、精英教育论

“精英教育论”主张,中国的法律本科教育应该定位为一种精英化教育,一方面,他们看到了当前法学院盲目扩招的弊端,指出法学院校的扩招严重地违背了法学教育的精英性质,它带来的后果绝非加重学生就业压力一个后果可以描述,更应该从法学教育质量的高度来看这一问题。故而提出本科法学教育的价值选择或培养目标应该以培养通识素质与职业素质,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兼容互补的人才为目标,以精英型职业教育为基本定位[9]。另一方面,论者批评“大众化教育”或“通识化教育”的观点,认为鉴于法学教育与“以法治国”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中国法学教育基于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背景,中国的法律本科教育应该定位为一种精英化教育,而不是所谓的“大众化教育”或“通识化教育”[10]。更有论者认为,法律精英教育,尤其应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模式,如日本的“法律职业精英”模式等等[11]。

“精英教育论”的多数表达更多的接近下文涉及的“职业教育论”的立场,是后者的“极端化”体现,因为它已不满足法学本科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定位要求。因而它自然会更多地受到“通识教育论”的批评,其中最主要的批评是认为精英教育的理论定位可能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精英化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但并不是很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尤其是在我国法律职业相关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实施职业精英教育,必然影响我国的法治进程[12]。中国的法治环境和实践证明了照搬别国的教育模式终究会“水土不服”。我国现阶段社会各阶层都急需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面对社会经济发展与民主法治进程,我国的法学教育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所培养人才的走向是多方面、多途径的,远非国外“法律职业精英教育”的惟一指向所比[13]。退一步讲,即便我们现在学习日本的“法律职业精英”模式,我们首先也要弄清楚日本模式的具体内涵。日本所谓的“法律职业精英”其实指的是司法考试的严酷化和司法考试合格后所须接受的为期两年的第二阶段法学教育,其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也只是普通的文化素质教育,完成大学法科学习仅仅是迈向法律职业人的第一步[14]。

也有声音批评精英教育的定位过高。论者认为,精英教育是建立在高深学问的基础上,是以心智和人格为核心的高标准教育,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精英人才。实施精英教育,学生需要经常和老师在一起探讨解决学术问题和重要的社会问题,通过观察、讨论、现场模拟等,逐渐领会和把握大师们研究和创新的技巧以及许多只可意会、难以言传的诀窍。精英教育需要由杰出的教师和出类拔萃的学生,在一流的大学里,在宽松自由的环境中进行无拘无束的真理探索时方能进行。只有这些要素的有机结合,方能实现精英教育培养大师和名家的目标。显然,这在当代中国的普通高校中,在本科教育阶段是不可能完成的,尤其是在本科招生扩张、法学专业跟风上马的情况下,更是如此[15]。这种批评是不无道理的。

三、职业教育论

“职业教育论”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定位为培养法律职业人员,法学本科教育重在法律职业技能培训。提出这一论点的主要理由包括以下方面:其一,因为缺乏职业教育环节,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实践相脱节,造成法科本科毕业生分析问题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降低,学生毕业到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所以常常造成就业困难;其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越来越需要实践性和复合型应用人才,如知识产权、商业谈判、企业兼并、证券金融、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知识,这些领域中的法律知识恰恰是社会最需要的,但法学本科学生们对社会发展中新兴领域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多,动手处理能力不够,反过来也说明职业教育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其三,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后,为了与司法考试衔接的需要,必须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实施法学本科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培养法律专门人才,法学本科教育自然应与司法考试相适应[16];其四,法律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本科法学教育要走职业教育之路;其五,外国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很重视法学职业教育,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可以为我国借鉴。

“职业教育论”思想对现实法学本科教育问题的解决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比如论者主张从法律职业的需要看,大学本科阶段还应开设证据学、法律逻辑、法庭辩论艺术、法律文书制作、律师实务、审判学等课程,以适应学生毕业后谋求法律职业的需要[17]。同时我国法学教学要增强实践性、可操作性,就不能只停留在增加几门实践性课程上,而必须从所有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大量采用案例教学法,让学生在案例的分析、论辩、操作中获得和掌握法学知识[18]。再比如说,针对过去法学教师队伍比较单一、更多是学术研究型师资结构的问题,论者也建议法学教师队伍不应是一个模式,而应是多模式的,既有纯理论型的,也有实践型的,更有理论与实践结合型的。这些建议对于提高当前的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无疑都是有助益的[19]。

但“职业教育论”也受到了不少批评。最主要的批评是认为过分强调与司法考试衔接会导致应试教育的弊端。“单纯的法学职业教育会使法学教育流于浅薄,同时也会扼杀法律职业者的怀疑和批判精神”[20],而司法考试就象考试“指挥棒”,学生对与司法考试相关的课更表现出积极性,对与司法考试没有直接关联的课则有所消极;而相关法学院系大有为唯司考是瞻之势头,它们以本科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为检测自己的教育质量高低的标准;而偏偏司法考试本身其实无论怎么在内容上增删都不能完全去掉其作为考试形式的弊端,这样也给人投机机会,其中拼记忆力、突击背法条和搞题海战术的效应非常明显。考试中则出现了博士、硕士考不过本科生,本科生考不过大专生,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考不过非法律专业毕业生的怪现象。广西南宁市中院的法官们应该说职业训练比学生在学校里的职业训练要过硬得多,但他们在首届统一司法考试中竟然全军覆没,而该市的几位农民没有任何职业训练却通过了,法学院校学生通过的也不少[21]。这是极不正常的。难怪知名学者贺卫方先生大声疾呼:“法学院:“思考”圣坛也,非“司考”培训班也”[22]!“为啥还要把“思考”圣坛亵渎成“司考”培训班呢?真是唯恐社会不乱!”[23]总之,片面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倾向,会忽视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存在价值。法学有其独立的精神和品性,法学本科教育不能因为单纯的限制——诸如市场化背景等而被改造[24]。

四、通识教育论

“通识”和“通识教育”,系从英文 general knowledge和general education翻译而来。通识教育是指对学科基本知识的教育[25]。通识教育主要教授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强调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学习方法的掌握。与“职业教育论”针锋相对,持通识教育说者认为,法学本科不是职业教育,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性课程,不宜占用较大比重。,法学本科毕业生并不能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而是需要经过法律职业界所举办的职业培训和统一司法考试。其理由根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中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只能定位于通识教育。中国的国情是人口多、底子薄,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对中国的立法、司法、执法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法学教育现状的形成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同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上,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的最终目标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人才。从中国“法治国家”建设角度看,仅仅靠法律职业人员组成的“共同体”是不可能完成这个艰巨任务的;其二,中国的司法和法学教育现状决定了大学里开展职业教育事实上也未必对路。中国基层法官必须谋求的知识和技术是法学院毕业生在学校里无法学习到的,即使学校极为重视职业教育,也难见成效;其三,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有自己的独特渠道。职业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实践技能,而这种培养的最好方式是到实践中去。中国现行的法律职业人员遴选制度为这一方式提供了可能[26]。

第二,司法改革的现实也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通才教育。司法正义的前提是法律自身的正义,而后者意味着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培养正确的法律理念、打好扎实的人文功底比熟练掌握立法技术对实现和维护法律的正义要重要得多。对实现司法公正而言,职业技能的高低绝不是法律人才的关键因素。司法改革将进一步凸显法官的独立性和审判的公开化,包括可能实行的判决书公开化(已有法院进行试点),这对法官的道德品质、人文素质以及对社会的感受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些都是通识教育的基本任务[27]。

第三,通识教育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强调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并不否定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但丰富的实践经验不可能都从本科阶段的学习中获得,而是更多地依赖于以后的职业继续教育和法律工作实务[28]。

应该说,“通识教育论”因其在现实的合理性和论证的合理性而赢得了目前法学界多数学者的支持。但它也并不是完美无缺和无懈可击的。中国的国情是多面和多维的,它可以说明在我国开展通识教育的重要性,但职业人才和职业精英的缺乏也是国情的反映之一,由此职业教育也是不可或缺的;司法改革和司法正义的实现需要打好扎实的人文功底、良好的社会感受力乃至法官良好的道德品质,但无法否认的是司法改革和司法正义的实现也需要法律职业技术的成熟化;另外,实践能力与实践经验是很难分割的,“通识教育论”既然不否认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又如何能拒绝实践经验的获得呢?很显然这里具有一定的内在紧张关系。同时法学本科学生毕业不少人就要面临就业问题,如果完全不懂法律职业技术他们又如何拥有谋生手段?学习法律的本科学生绝大多数人的梦想就是从事法律职业,难道法学本科阶段就能忽视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很显然完全的通识教育也是有弊端的。

五、结语

从上述典型理论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尽管各理论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又有其各自的局限性。遵循法学本科教育的调整应当遵循“社会需要,适度规模,良性发展”规则[29],笔者认为取一种相对折中的立场可能是一种必要的选择,不妨就将这种相对折中的立场叫基础教育或素质教育。法学本科教育有其保留的必要性,但同时要将其定位为基础教育或素质教育。在基础教育或素质教育的定位中,既要保留通识教育对人文与专业素养的一般要求,也要满足职业教育对一定职业技能素质的强调。它不是直接去培养所谓的精英,依然是一种学历教育和大众教育,自然在大众化高等教育模式下那种认为通过法学本科教育就能够培养出法学大师的建议,只能是一个从来没有实现的“梦想”[30],但它为未来成长为学术精英和职业精英的人们奠定可靠的基础;它重视人文教育和理论素养的同时,也让案例教学、法律实习、模拟法庭等占有一定的比重。笔者建议可以施行3+1模式,即3年理论学习和1年的实践学习,同时司法考试不能由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工作两年以后才能参加,通过后再搞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和律师学院专门组织的法律职业教育。这样既可以积累他们的社会经验,也可以避免本科法学教育被迫走向应试教育的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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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8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08QZ013)

阳永恒(1977-),男,湖南安仁人,讲师,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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