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公安院校刑法课程改革中的运用——以培养学生刑事执法能力为视角
2012-08-15张慧聪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张慧聪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53)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在刑法教学中经常采用的教学方法。它具有生动直观、容易引起学生兴趣,能够启发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思考问题等诸多优点,可以模拟实际情况,将学生置于仿真的工作环境中,培养其面临实际问题所需的法律思维以及运用刑法知识判断、决策和实施的能力,是目前在有限的教学条件下实现教学目标的最佳选择。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存在,这种教学方法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以下笔者将以培养学生刑事执法能力为视角,探讨如何深化案例教学在刑法课程中的运用,使这种被广泛应用的教学方法真正能够发挥作用。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界定
案例教学起源较早,最早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时期哲学家苏格拉底就已经采用案例教学。我国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就大量采用民间故事来阐明事理[1]。然而,这个时期的案例教学还仅仅是将以案例为教学载体作为教学活动开展的切入点,只是初步具备案例教学的雏形。
现代案例教学法源于英美国家的判例教学法。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C.Langdell)创造了在法学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主要方式是用判例教材替代传统的教科书,首先由学生在课前阅读供学生使用的上诉法院判决案例汇编,然后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互动、问答和辩论,促使学生对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推论,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思维方式、相关技巧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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