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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社会中公安机关的管控能力

2012-08-15巴永杰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管控

巴永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系,河南郑州450053)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的关系日趋密切,虚拟社会应运而生。虚拟社会是现实世界在计算机网络上的映射和延伸,而且已成为现实社会之外的“第二社会”。网络社会问题对道德、法律和民族文化乃至国家主权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此公安机关应该从多角度多视角充分发挥自身在网络管控中的职能作用,积极预防和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网络虚拟社会安全,以积极的姿态投身到网络虚拟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去。

本文将以虚拟社会的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作为着眼点,对当前虚拟社会中所存在的各种治安问题进行剖析,为从网络法律完善、网络技术监控、网络舆情引导、监控队伍建设等多方面提升公安机关管控能力提供借鉴。

一、虚拟社会及其特征

早在1938年阿尔托(法国)在所著的《炼丹剧》中提出了“虚拟现实”这个概念。把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我国的特殊国情相结合,本文认为虚拟社会主要是指虚拟人(网民)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进行非面对面的交流而形成的对应于现实社会的亚社会性质的社会形式。虽然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映射,但它与现实社会相比,又有其新的特征。

(一)虚拟实在性和超时空性

Martin Dodge和Rob Kitchin认为,在虚拟空间里,如果你不愿意透露,没有人会知道你的种族、出生、性别、残疾与否或者经济状况。虚拟空间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同时,虚拟不仅表现着一定的真实意思,也反映着真实的实在关系,具有虚拟实在性。虚拟社会本身不受地界和国界的限制,网民在虚拟社会中,可实现超时空的动态交流和网络资源共享,在极大范围内拓展了网民的视觉空间和范围。

(二)虚拟空间开放性和网络平台共享性

在以互联网为平台的虚拟社会中,虚拟人可在任何时间、任何不同的虚拟社区里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而且虚拟社会人际交往可利用聊天、博客、购物、收发信息等平台中进行双向交流,还可共享网络资源,下载自己所需要的资料,充分体现了虚拟社会的开放性和网络平台的共享性[1]。

(三)结构独特性和管理自治性

在基于网络空间交换信息和发表意见而形成的“虚拟社区”中,普通网民成员之间以平等姿态和地位参与到资源共享和传输过程中,个体成员的核心地位不会凸显,因此网络社会具有其本身机构的独特性。鉴于其信息资源共享的开放性,个体成员的虚拟非主体性,传输的数据快速和加密性,其网络空间的管理和维护在很大程度上依托网民个人的自治和自律。

二、虚拟社会管控中公安机关所遇到的困惑和挑战

(一)法制建设方面:相关网络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管理依据不够完善

目前针对网络虚拟社会违法犯罪问题的处罚依据并不是很多,主要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法律法规。但是,它们都存在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是规定过于原则化、概念化、笼统化,从而导致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而且针对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在2000年以前制定。许多法律法规已经与当前的形势严重脱节甚至冲突,导致执法者“老虎吃天,无从下手”,严重影响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控效率和效果。

(二)社会整体环境方面:各部门之间的综合管控协作严重缺失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各个阶层以及各个部门受益于虚拟社会的交互性、开放性和共享性,但仍缺乏从整体上对互联网进行综合管控的意识,没有从根本上把网络社会管控同当前社会公共管理结合放到优先考虑的层面,而且各部门之间联系不够,信息相互闭塞,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与此同时,信息产业部门、公安部门、文化部门、工商部门、教育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并未形成一种相互协调、相互协作的管理机制,各政府机构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导致管理出现漏洞,使网络安全面临严峻的挑战。网络运营商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其作为市场主体的责任,缺乏对自身的有效业务管控,则更增加了网络监管部门的管控难度。

(三)科学监管技术方面:监管技术手段缺乏且滞后

具体表现为网监技术不足,专业设备缺乏,网络执法经验不足。网络犯罪具有瞬时性、专业性、广域性、超时空性等特点,时间和空间这两个对于传统犯罪占绝对重要地位的因素对于网络犯罪影响开始减弱,因为因特网是一条没有国界的信息高速公路[2]。因此,如果网络监管技术发展不到位,进行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前由于网络技术发展滞后,一些基层民警办案缺乏必要的工具,从而在现场勘查、调查访问、询问、讯问以及调查取证方面踟蹰不前;绝大多数基层执法民警对网络技术不是很了解,加之缺乏操作工具,从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主观臆断,运用法律错误,违反规定程序,严重影响管控效率和功能。

(四)队伍建设方面:网监队伍素质亟需提高

当前由于国家对网络虚拟的关注较少,投入不多,经费不足,对专业人员的培养还没有正式纳入轨道,这一切都最终导致网络虚拟社会管控人员的缺乏和不足。没有专业的人员,没有必要的基础设施,想把网络虚拟管控得有条不紊,恰到好处,这无疑是纸上谈兵。

(五)实际办案操作方面:执法活动严重受限

网络虚拟社会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跨地域性,因此在进行管理和控制方面就会遇到许多限制和阻碍,当前分散管理比较严重。一方面,网络虚拟社会的上述特性导致各地公安机关管辖出现混乱,不同地区或部门要么相互推诿扯皮,要么你争我抢,客观上影响到了管控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这也更增加了管控的成本,这对于本来管控经费缺乏的管控监管部门无疑是雪上加霜,从而更进一步增大了管控的难度。

(六)社会公民意识方面:开放意识、诚信意识、沟通意识和公德意识缺失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对国家社会事务的参与度越来越高,客观上在促进网络民主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很多时候公民网络参与的不理性,带来整个网络秩序的失范,甚至会波及现实社会秩序的稳定。由于网络早期缺乏监管,以伪造信用卡、票据和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诈钱财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信任基础缺失。没有诚信意识,网络社会交往的信任机制就无法建立。轻率的、盲目的、片面的沟通意识,导致欺骗更容易发生。失去了沟通的效率意识,会大大限制在网络虚拟社会中网络技术功能的充分发挥。网络语言的粗俗化、网络交往的虚伪化、网络行为的攻击性等造成的公德意识的缺失,营造了不良的网络氛围。社会公民意识的缺失加深了网络舆情引导的难度。

(七)宣传教育方面:工作措施不健全,社会防范能力薄弱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02年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18岁以下的网民数占15.3%,18至24岁的网民数占36.2%。众所周知,广大青少年网民缺乏最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和防范意识,极易成为网络犯罪的侵害对象,他们缺乏基本的鉴别网络虚拟社会中各种不良信息、错误观念的意识和能力,这就进一步增强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们的这一弱点,对其进行攻击的可能性。同时,不但青少年有可能成为网络防范的薄弱环节,社会中还存在一部分所谓的“网络高手”,比如网络黑客。网络犯罪是以高科技为支撑、与高智力相结合的一种犯罪行为,而且具有动态性、即时性和虚拟性,因此侦查部门很难找到网络犯罪的蛛丝马迹[3]。

(八)舆情管控方面:网络舆论掌控不到位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网络舆情已成为影响国家大政方针制定、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人们并没有真正重视网络舆情在网络虚拟社会监控中的作用,云南的“躲猫猫”事件、湖北“邓玉娇事件”之所以能够家喻户晓,其原因就是网络舆情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一些管理部门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非常重视舆论作用,一旦发现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就通过各种渠道删除、封堵,却没有对其根源和症结进行分析,没有到位的舆情引导和事实告知,这就使基于“意见领袖”和一般参与者引起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得以形成,并形成发现、封堵、删除、再出现的恶性循环。

三、虚拟社会中公安机关管控能力提升的路径

虚拟社会治安管控,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及相关网络技术,维护网络社会关系体系中的治安秩序,保障网络生活正常运行的一种管理行为。公安机关要总结自身在虚拟社会治理中的不足,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虚拟社会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一)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体系

1.从法学角度来看,法律是控制犯罪最有力的武器,因此要充分借鉴吸收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法规的先进成果,党和政府要不断结合我国具体的特殊国情加快制定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提供良好的空间和依据,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网络法律体系[4]。

2.加强网络相关立法工作,立法部门应当主动增加到基层调研、到基层查访的力度,将网络发展的实际工作和网络立法工作进行行之有效的结合,发现和深刻把握当前网络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并将规律运用到立法的工作过程中,制定出结合当前实际的法律和规范,为下一步的管控工作提供依据。

3.鉴于《刑法》第286条对计算机系统功能犯罪的规定过于狭窄,而且规范过于笼统,要针对该法条进行重新界定,将该罪名的保护范围扩展到包括金融、交通、电力、文化、医院等领域,使之覆盖到更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4.要进一步划分网络犯罪的案件管辖范围,使之更加明确合理,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当前的执法流程和执法规章更加适应当前网络管控与监察,逐步摆脱网络虚拟案件超时空的限制,建立以开发商、运营商的注册地、办公场所所在地等地区为基本尺度,以案件行为发生地为核心线索的,由公安机关统一划分、统一部署的内部统一网络案件管辖制度。

5.结合当前绝大多数网络违法犯罪都是以贪图他人钱财为主要目的,并且专业技术人员是当前犯罪的主要构成主体的特点,在刑罚处罚原则和处罚机制上要强调财产刑和资格刑,这样在具体的案件查处中才能有针对性地实施管控活动。

(二)虚拟社会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

1.结合社会学角度层面,互联网和网络虚拟社会的管控涉及安全管理、行业部门管理、意识形态方面,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综合性管理工程,因此,只靠一个或是简单几个部门来参与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要形成由政府牵头,公安机关、文化部门、信息产业部门、新闻宣传部门、教育部门、工商部门、通信工程管理部门等诸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参与的“网络监管司令部”这一网络社会综合管控体系,而且要有分工、有协作、有协调、有管理、有监督,齐抓共管,协调一致,使这一系统工程在虚拟社会综合整治中发挥关键甚至全局性的作用。

2.积极倡导网络文明新风尚。将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衡量网络行为的尺度,开展网络行为道德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切实提高广大网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形成健康向上的网络文明新风,尤其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行为的正确引导,保护他们免受网络犯罪攻击和侵害。

3.建立公安机关内部与外部相互联动的安全管理机制。网民有国界有省界地区之分,但互联网并无国界省界地区之分,因此要加强国内与国际、此省与彼省、此部门与彼部门、此警种与他警种的联动机制,促进网络协调机制。

4.建立一支公安“网络水军”,对网络舆情进行正确的引导。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正在建立一支属于自己的“网络水军”。我国可以效仿美国和以色列等国家研发一种新型软件,在公安基层广泛建立“网络水军”。此举措不仅可以正确引导网络舆论、规范网络秩序,也可以宣传国家形象、维护国家安全。

5.从心理学的角度对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意见领袖”和一般参与者的心理进行分析。对于“意见领袖”的“打抱不平”、“激于义愤”的心理以及一般参与者的宣泄与诉求心理、看客与游戏心理和盲从与专横暴虐心理,要从正面加以引导,以宽容、务实的态度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加强网络伦理的建设,事后对相关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培养和树立良好的“网络人格”。

(三)提高网络监控技术

1.从科学技术的角度,要严格堵塞网络安全漏洞,提供有效安全的信息通信服务,逐步完善和加强网络安全实时自动过滤系统、安全内核技术、身份认证识别和防火墙、数据加密、网络反病毒技术等关键技术项目的研制和研发。

2.公安机关要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风险评估,运用定性分析法、定量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安全需要与安全价值识别、外部威胁识别、管理系统脆弱性识别和安全措施漏洞识别,运用风险预警、风险消除、风险降低等措施有效预防和正确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

(四)加强教育和培训,壮大网络监控队伍

1.扩充网络警察力量。截止到2010年底,中国互联网络中心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新增网民7330万人。然而我国每年网络警察新增人数仍然很少。因此为了有效管控虚拟社会,公安机关需要增加大量的网警。

2.人才不仅要依靠公安院校的教育和培养,还要建立专业化民警和警民结合的机制。要强化对在职民警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信息网络监督控制、计算机犯罪侦查和查缉技术等专业技能,并且熟练掌握治安管理、刑侦技术、专业法律等相关公安基本业务知识和技能。同时,积极招收机关干部、在职记者、新闻编辑、高校在校师生特别是具有计算机专业技能与网络接触密切的人员,充分发掘和发挥他们的建议的导向作用,来促进网监队伍的发展壮大。

3.应当加强公安网监部门巡查、侦查和管理三支专门力量,充实县级网监大队巡查、侦查和管理专职人员,并根据实际需求的不同,配置其他业务的专门力量和岗位,增强与网络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力量。

(五)培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强化道德建设

从文化道德的角度,胡锦涛同志曾指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理。”通过努力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形成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同时,要加强伦理道德教育,使网民自律、自省、慎独,使其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能够做到严以律己。

结语

总之,公安机关对虚拟社会的管控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分析了虚拟社会对现实社会的挑战,提出了提升虚拟社会治安管控能力的对策。虚拟社会治安管控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探索中推进虚拟社会管控手段和方式的创新,为虚拟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不懈奋斗。

[1]杨明.公安机关虚拟社会管理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3).

[2]张彦,马立.论网络犯罪及其社会控制[J].江苏社会科学,2001,(5).

[3]罗震川.网络环境下的治安问题与治安对策[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

[4]张品良.和谐社会视野下的网络虚拟社会构建[J].江西社会科学,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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