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找寻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失落的魂灵
2012-08-15常有有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常有有
(天水市行政学院,甘肃 天水741018)
法律是人类文明缓慢演进的产物,体现了人类理性战胜人类非理性的躁动、激进、狂飙和野蛮行为的艰难历程。成熟的法律尽管形式上刻板、刚硬、冷峻,但它却饱含人文关怀,字里行间洋溢着人类的悲悯之情,体现法律对人实现自我发展所需要的权利和机会之敬畏与尊重,这就是法律历经千百年才逐渐凝聚而成的核心价值和魂灵,也是法律在现实中能被自觉遵守而不被恣意践踏的根本,它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传统的法律文化之中。
法律文化内涵丰富,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某一国家、地区或民族内由特定的法律意识形态及其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设施等要素构成的关于法律的群体性观念、认知、思维、态度、评价、信仰和行为模式的总和。“具体到我国,法律文化就是绵延数千年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在法这种社会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传统和习惯。”法律文化凝结了人类创造文化的全部智慧,但却独树一帜,形成了人类文化中区别于其他文化的特有内容和形式。作为教化和塑“行”的重要载体,法律文化具有培育法治理念、形成法律思想,确认法制内容,引导法治行为,保障法治实现的功能。
如果一个民族不重视文化,则这个民族必将失魂落魄,茫然无措,分崩离析,而如果一个民族不重视法律文化,则这个民族必将混乱无序,弱肉强食,弥漫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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