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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历史源溯与现实复魅——法治视野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动力诠释

2012-11-01司开林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

司开林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部,江苏 常州 213164)

作为人类现代文明“经络”和社会治理良方的法治历经多次变轨,在内容与形式,规格与品相,制度与机制,目的与手段,层次与秩序,平衡与动力,精细化与拓展度等方面,都获得了良性的调适,并把市场经济自觉且自信地驾驭其中,演绎出现代文明的新质态和新形态。

从市场经济呼唤出来的现代法治,始终以前者为根为源,“在社会发展到某个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1]机器化汇集成一日千里的社会化大生产,市场经济的分工和交易日益精细化、层次化、扩大化,社会经济结构日趋复杂,规模日益庞大,传统的宗法伦理道德规范难以维系张力强劲的激烈竞争,而市场经济和政府治理需要维持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就不得不把市场蕴育的规则、习惯、共识、理性、契约等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意志和力量,赋予以国家的强制力和制裁力,这种历史重任的“炼狱”经历二三百年,最终在20世纪初大体确立,其表现就是西方社会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的大量出现和繁荣,市场经济纳入于法治化的轨道。

“争利就是争理”[2],真正的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主体性意识日益成长、自觉认知的能力主体,是把“利”与“理”融为一体的“经济人”(或“理性人”),它的出现以你我他明确界分和确认为起始,并与民族、部落整体性意识和依赖渐次疏离,与开化性祛魅和市场化扩张融合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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