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形式探析
2012-08-15赵越
唐山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赵 越
(天津职业大学社会管理系,天津 300402)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形式探析
赵 越
(天津职业大学社会管理系,天津 300402)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确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性质时的最佳选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仅具有自身优势,还具有符合社会需求、符合国家政策倡导趋向以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等优点。
居家养老;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机构
近年来,我国的养老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初步形成了机构养老、家庭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三种形式相结合的养老形式。在这其中,以社区为依托,但又不完全脱离家庭的居家养老模式以其贴近家庭、符合中国传统伦理的特点而受到诸多老年人的青睐。居家养老机构已成为国家和各级政府大力发展的养老模式,目前各地也已出现众多居家养老机构,如宁波、上海、陕西、武汉等地都先后建立了居家养老机构。与传统的家庭养老相比这种养老模式是一个制度创新,是满足绝大多数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破解日益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的一个重要对策。但对居家养老机构的性质和组织形式目前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如到底应该归国家所有还是划归民营企业?笔者以为,对居家养老机构的定性关乎到其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质量及水平,甚而至于影响我国养老事业的整体水平。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我国人口老龄化正呈现加速态势,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并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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