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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下促进我国绿色消费的立法思考

2012-08-15李本美

唐山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消费绿色产品

李本美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经贸系,安徽 芜湖 241003)

低碳经济下促进我国绿色消费的立法思考

李本美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经贸系,安徽 芜湖 241003)

绿色消费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保证。发展绿色消费有赖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绿色消费观念的增强,更要靠相关制度保障措施的完善。当前我国的绿色消费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阻碍因素。而我国原有的立法并不能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应当借鉴德国和日本有关绿色消费的先进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绿色消费立法。

低碳经济;绿色消费;立法完善

2009年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发展低碳经济途径研究》报告中把“低碳经济”界定为:一个新的经济、技术和社会体系,与传统经济体系相比在生产和消费中能够节省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还能保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势头,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使所有的原料和能源在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利用,我国先后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2010年我国“十二五”规划中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低碳经济的提出引发了人们消费观念由传统的过度消费向消费行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消费行为的转变。有学者认为,绿色消费将成为21世纪的主流消费形式[1]。立足于现实国情,完善促进我国绿色消费的相关立法,以法律的形式促进绿色消费十分必要。

1 绿色消费及其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1.1 绿色消费的内涵

绿色消费是近几十年才出现的一个概念,关于它的内涵,学术界众说纷纭。1987年英国出版的《绿色消费者指南》把“绿色消费”定义为避免以下产品的消费:危及消费者和他人健康的产品;在生产、使用或废弃中明显伤害环境的产品;在生产、使用或丢弃期间不相称地消耗大量资源的产品;带有过分包装、多余特征的产品或由于产品寿命过短等原因引起不必要浪费的产品;从濒临灭绝的物种或者环境资源中获得材料,用以制成的产品;包含了虐待动物、不必要的乱捕滥猎行为的产品;对别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造成不利影响的产品。1992年联合国巴西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21世纪议程》,正式提出“绿色消费”的概念。它的核心思想是“一部分人的消费不能以损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

1994年奥斯陆国际会议把“绿色消费”定义为:在使用最小化的能源、有毒原材料使排入生物圈内的污染物最小化和不危及后代生存的同时,产品和服务既要满足生活的基本需要又可使生活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改善。1994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可持续消费的政策因素》的报告中,从可持续消费的角度,将“绿色消费”定义为:“提供服务及相关产品以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使自然资源和有毒材料的使用量减少,使服务或产品的生命周期中所产生的废物和污染物最少,从而不危及后代的需求。”

综合各种定义,绿色消费实际上是一种综合考虑环境影响、资源效率、消费者权利的消费模式[2],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从消费对象上看,绿色消费要求消费者选择的是未被污染或有益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是指从生产到使用及回收处置的整个过程都符合特定的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并有利于资源再生回收的产品。因此,在生产环节,企业应当尽量提高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减少有毒有害材料的使用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生产出有利于公众身心健康的绿色产品。第二,从消费过程来看,绿色消费注重节约资源、注重环保、注重生态平衡及其良性循环。绿色消费与适度消费紧密相连,是与现阶段生产力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更符合传统的道德原则,有益于社会、环境的和谐,有益于人的身心健康。绿色消费要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在承认并尊重生物和自然界价值的基础上,承认并尊重生物和自然界的生存权利,把人以外的其它生物当作人类的朋友和伙伴。第三,从消费结果看,绿色消费遵循自然、健康的原则,对自己有益,既不损害当代人的利益,也不会危及后代的发展,同时对环境不会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实现可持续消费。在这种绿色消费模式下,要求消费终端避免产生垃圾并对已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利用,促使整个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因此,绿色消费是一种顺应循环经济发展的消费模式。

1.2 绿色消费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强调绿色消费的立法促进与保护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考虑。

第一,绿色消费立法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绿色消费追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效应”,主张“适度”消费,既对自然资源“适度”利用,不超越生态环境的承载力,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动力。[3]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九项就是“积极推进绿色消费”。对绿色消费进行立法规范,是推进我国循环经济的重要步骤,是循环经济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绿色消费立法是规范产品宣传的需要。绿色消费要求各个产业采用更生态化的技术和服务,保证劳动产品和服务产品对环境和人体无害。绿色消费观念自从提出之初,便得到了我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关注,绿色产品是厂商生产和销售产品的主打品牌,绿色环保是广告商的重要宣传口号,绿色标志成为消费者购物的首选。在绿色消费越来越深入人心,绿色产品占有市场份额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法律作为调整人们社会生活重要方面的行为规范,应当及时作出反应。

第三,绿色消费立法是解决维权热点的需要。当前,有相当多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健康权益。2004年出现的震惊全国的毒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2006年的“多宝鱼”和“红心鸭蛋”事件昭示了类似问题严重的发展态势,已经成为消费维权的热点。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和规范,那么,绿色消费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四,绿色消费立法是发展和规范国际贸易的需要。中国加入WTO后进出口商品大量增加,据估计,2011年我国全年对外贸易总额将超过35 000亿美元[4]。但绿色贸易壁垒(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它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一些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通过立法或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法规,对国外商品进行准入限制的贸易壁垒。)问题阻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的出口服装、儿童玩具、农副产品都曾因产品中有害物质超标而出口受阻;而全世界数量惊人的电子垃圾中约70%进入中国,“中国现在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子垃圾倾倒场”[5]。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与国际环境标准制度相接轨的绿色法律法规体系,为推动绿色消费的实施保驾护航。

2 国外有关绿色消费的立法

国外有关绿色消费的立法在体例上已被纳入到整个循环经济立法的大框架中。德国是最早制定循环经济法的国家。其中与绿色消费相关的立法有:1972年德国制定了《废物处理法》,1978年推出“蓝色天使”计划。1986年将《废物处理法》修改为《废物限制及废物处理法》。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该法1998年进行了修改,1998年还根据这项法律修改了《包装法令》。此外,1999年德国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1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法令》。日本有关绿色消费的法律规定包含在《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废弃物处理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和《绿色采购法》等法律中。美国1976年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及1990年的《污染预防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绿色消费的思想。在欧洲,北欧国家是最早实践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地区,瑞典、挪威、丹麦、芬兰和冰岛在其环境保护法中包括了大量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的内容。如瑞典在1979年制定《废物收集和处置法》、1983年制定的《铝质饮料容器回收法》等。德国和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系统。本文从绿色消费的对象、绿色消费的过程和绿色消费的结果三个方面来介绍德国和日本的相关立法规定。从绿色消费的对象上看,涉及产品包装、产品原材料使用的规定;从消费过程来看,涉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环境保护义务;从消费的结果上看,涉及垃圾(废物)的回收利用的规定。

2.1 有关绿色消费对象的立法

对产品的包装要求。德国1998年《包装法令》第一章“垃圾经济的目标、应用范围和名词定义”中第一节“垃圾经济的目标”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或减少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首先应避免包装废弃物,其次是要在处理包装废弃物时优先考虑包装的再使用、材料的利用以及其他形式的利用。2001年6月30日以前,全部包装废弃物的被利用率将高达65%,材料的利用率将高达45%。联邦政府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

对于产品原材料的要求。日本于2001年4月起施行的《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强调:“对制品设计时要考虑小型、轻便、易于修理,达到省资源、长寿命;修理体制充实完善,使产品的寿命延长;通过升级使产品的寿命延长。”

2.2 有关绿色消费过程的立法

普通消费者的义务。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享有消费绿色产品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尽到维护绿色消费的义务。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十二条“公众的责任”第1款中规定:“根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公众有责任抑制产品变成废弃物,当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时,有责任促进产品适当地循环利用;并有责任通过尽可能长期使用产品,使用循环物品,协助分类收集可循环资源,从而配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实施有关适当处置废弃产品的政策和措施。”

政府作为特殊消费者在政府采购中的义务。政府优先采购绿色产品,实施绿色采购意义更为重大。通过政府的绿色采购,不仅为废旧资源制造的产品创造越来越大的市场需求,使废旧资源利用产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而且政府的这一模范行为,也为在全社会提倡绿色消费发挥表率作用。为了促进国家机构和地方当局积极购买对环境友好的绿色产品,同时最大限度地提供绿色采购信息,2000年4月日本政府实施了《绿色采购法》。其主要内容是国家机关(如国会、各省厅、法院等,包括自卫队、邮局等特殊法人)有绿色购入的义务;而各都、道、府、县、市、町、村等地方自治体有努力率先实行绿色购入的义务。

2.3 有关绿色消费结果的立法

绿色消费要求尽量减少垃圾,增加垃圾的可回收性,对垃圾进行回收再利用。对此,德国1998年的《包装法》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回收义务。《包装法》第二章“回收、收押金和再利用的义务”第六节“销售包装的回收义务”规定:“1.销售商有义务在实际交货地点及其附近从最终消费者那里无偿回收使用过的、净空的销售包装……2.生产商和销售商有义务在实际交货地点无偿回收由销售商按第1款规定回收的包装,有义务根据附录1第1条的要求进行利用和履行附录1第2条的要求。关于利用的要求,也可以通过重新使用来达到……”

3 我国发展绿色消费的障碍与立法完善

3.1 我国发展绿色消费的障碍

近年来,在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倡导绿色消费的推动下,我国消费者的绿色消费观念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人的消费行为逐渐趋向绿色化、生态化,绿色农业、绿色食品、绿色营销、绿色家电、绿色服装、生态住宅、生态旅游等已日益成为人们时尚的追求。然而,我国绿色消费中仍然存在着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第一,绿色产品的环境标志认证推广缓慢,假冒绿色产品损害绿色消费。绿色产品的环境标志认证自1994年5月25日起至今,全国只有1 000多家生产的产品获得了环境标志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http://www.zhb.gov.cn/tech/lsxf/cprz/zsbj/200611/t20061106_95533.htm.2011-9-19。。一些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不是通过自身的技术改造使产品达到绿色产品技术标准的要求,而是采用了假冒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违法行为赚取暴利。如在产品说明书和企业网站上冒用中国环境标志;制造假冒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中国环境标志;在产品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上仿造中国环境标志,印制各种自创的五花八门的绿色产品标记等等。这些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广大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信任度下降,同时也严重挫伤了那些致力于开发、生产和销售真正绿色产品企业的积极性。

第二,产品过度包装情况严重。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数据,我国每年月饼市场的规模超过200亿元,包装开销占月饼生产总成本的1/3以上,每年用于月饼包装的费用已达25亿元,加上搭车销售的茶叶、酒、金银珠宝等其他商品,过度包装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最高可达80%。而按国际惯例,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厂价格的15%,否则属于过度包装。此外,资料显示,在我国,包装废弃物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已成为仅次于水质污染、海洋湖泊污染和空气污染后的第四大污染源。一些包装物不仅污染环境,而且还直接污染食品,损害消费者健康。

第三,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意识仍缺乏。实现绿色消费是以消费者较高的生态意识、环保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为终极支撑的。我国居民生态意识、环保意识最近几年有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行为趋向绿色化、生态化,但远未达到绿色消费的要求。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缺乏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的环保行动。只希望政府机构解决环境问题,而自身则做着各种不利于环保的非理性行为。[6]主要表现在:其一,消费中浪费现象严重。饮食铺张浪费;大量使用一次性产品;过度装修居室与过于频繁地更换家庭生活用具和用品;过于铺张的婚礼和葬礼消费等。其二,环保意识淡薄,忽视消费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大量使用化学合成洗涤剂、洗洁精,以及随意处理废旧电池引起水质恶化等。

3.2 我国绿色消费立法的完善

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绿色消费立法,有关规定分散在环境保护法和市场规制的法律、法规中。绿色消费的促进与保护涉及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等相关方,也不是单一的法律或法规所能涵盖的。所以应当借鉴日本和德国,将有关绿色消费的规定放在循环经济法的框架内进行规范。就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言,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节约能源法》,其中只有部分条款体现了绿色消费的要求。综合考虑我国发展绿色消费面临的阻碍,借鉴德国、日本的相关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绿色产品标志认证制度,打击仿冒环境标志行为。国家环保总局成立的环境认证中心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代表国家对绿色产品进行权威认证的机构。我国的国家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以及产品质量环保标准(如针对不同类型食品规定不同的农药残留量标准等),是环境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是绿色消费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但目前我国环境标准还不完备,而且比发达国家相对应的环境标准偏低,甚至差距很大。对此,我们必须及时研究改进。尚未制定的,应当抓紧制定;要求偏低的,应当抓紧修订。此外,应当将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纳入我国行政法规,在全国实施。从源头堵住假冒环境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规范绿色产品市场秩序,让老百姓能明明白白地进行绿色消费。

第二,完善政府采购法,优先采购绿色产品。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明确提出政府采购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要求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2006年11月22日,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和首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施意见》第六项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②详见《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实施意见》和《产品清单》的颁布,使这个要求变成了可操作的实施办法,为我国在实践中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和政策保障。然而,《实施意见》属于政府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有限,有必要完善《政府采购法》,增加有关政府绿色采购的内容。

第三,增加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环境保护义务。社会再生产的末端是消费者,而在中国传统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消费者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很少。公众树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消费观,优先采购和消费绿色产品,不仅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而且有助于废旧资源利用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在有关绿色消费的立法中,应适当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承担的分类与回收利用义务(例如废旧电池的回收),以便在消费环节促进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四,制定《包装法》,建立包装回收利用制度。针对我国大量产品过度包装的严重状况,应当借鉴德国包装立法,制定《包装法》。对包装企业生产、销售和回收的几个环节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鼓励有利于生态环境和对人体无害的“绿色包装”;规范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体系,以确保废弃包装物的再利用;对废弃包装材料等资源回收利用产品的销售提供价格、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严厉打击企业利用商品过度包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鼓励人民群众对过度包装进行举报。

新的事物的出现需要新的法律保障。纵观主要发达国家的绿色消费的发展,法律成为国家推进绿色消费,提高资源利用价值的最根本手段,法制建设成为发展绿色消费最有力的保障。在我国原有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有关绿色消费的先进立法,构建我国绿色消费立法,对指导我国循环经济建设,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模式中各项关系,从而保障能源、环境、经济全面协调发展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1] 鲍晖.绿色消费:21世纪的主流消费形式[J].中国林业,2003(11):33.

[2] 马瑞婧.推行绿色消费的障碍及其对策[J].商业时代,2006(12):24-25.

[3] 齐德华,柳兴国,张凤霞.绿色消费与循环经济[J].山东纺织经济,2006(4):1-2.

[4] 关署.我国全年外贸总值将超35 000亿美元[N].中国国门时报,2011-10-19(5).

[5] 肖华,周天扬.“洋电子垃圾”污染中国[N].经理日报,2007-12-12(A04).

[6] 林雯.关于我国绿色消费的障碍因素分析及其对策思考[J].亚太经济,2005(4):84-85.

Legislative Reflection on Promoting China’s Green Consumption in Low-Carbon Economy

LI Ben-mei
(Anhui Business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Wuhu 241000,China)

Green consumption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of the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beings and nature and low-carbon economy development.Developing green consumption depends on the strengthening of green consumption idea of the government,companies and consumers,and even relies on the perfection of the related system supporting measures.In China,green consumption has made great progress,yet there are still many hindrances,which cannot be effectively solved by the current legislation.Therefore,the advanced legal systems of Germany and Japan on the green consumption should be used for reference to perfect China’s green consumption legislation.

low-carbon economy;green consumption;perfection of legislature

D920.4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2-349X(2012)02-0067-04

2011-11-29

安徽省高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2011SQRW201)

作者简介:李本美(1978-),女,讲师,硕士,主要从事企业经营与管理研究。

(责任编校:夏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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