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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2012-08-15姜瑜

铜仁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效力

姜 瑜

( 商丘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姜 瑜

( 商丘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

《合同法》中规定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而善意取得制度下无权处分却可以使受让人原始取得。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在引进法条时未具体分析各国的法律体系导致的。因此,应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 效力待定; 善意取得

一、无权处分在《合同法》与善意取得制度中形成的冲突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因此,这里排除了事实上的处分行为,而特指诸如转让、设质、设立抵押等物权上的法律处分行为。可是,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又可分为物权上的处分与债权上的处分。转让和设质属于物权调整,但债权上的处分行为呢?比如出租、出借、保管等。答案是肯定的。因此这里所欠缺的处分权既包括物权法上的“处分”权能,也包括债权上的处分行为。

具体而言,这种欠缺处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没有所有权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形。如承租人对于承租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却擅自将其承租的财产让与他人;二是虽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到限制,从而欠缺完全的处分权。如夫妻共有房产,其中一方未经他方同意而擅自处分其共有财产的情形也属于无权处分;三是虽然有完整的所有权但却没有处分权。如在所有权保留合同里,当事人约定在价金没有完全清偿之前,转让人保留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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