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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重整程序存在的问题——以英国法为视角

2012-08-15张海征

铜陵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程序管理

张海征 徐 宪

(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 100089)

论我国破产重整程序存在的问题
——以英国法为视角

张海征 徐 宪

(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 100089)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了重整制度,试图给陷入财务困境又有重生希望的企业提供一个法律保障机制。但实践中重整程序应用的不多且条文本身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如程序的启动、自动冻结的效果、破产管理人权利的分配、法院的介入以及强制裁定权的运用等方面存在着缺陷。英国公司重整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进行了多次重大修改,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给我国立法者提供了很多启示。

破产;重整;清算;破产管理人

重整是指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或濒临破产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程序上的保障使其获得再生的机会。重整制度应给债务人或债权人提供一个方便且迅速的入口,通过设置自动冻结制度使重整期间债务人占有和控制的财产免受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追讨,通过破产管理人与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有效沟通和协调,设计重整方案并获表决通过,从根本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整体上的利益。我国自引入重整程序以来,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问题,以下就五个方面与英国的重整程序进行比较分析。

一、程序的启动

英国重整程序的启动简便,弱化了法院的作用。程序通常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起,向法院备案即可,无需法院的批准。而根据我国破产法,进入重整程序的入口完全由法院控制,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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