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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司法体制改革路径研究*

2012-08-15刘书祥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设置

刘书祥 徐 蓉 薛 冰

天津滨海新区司法体制改革路径研究*

刘书祥 徐 蓉 薛 冰

司法体制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设置、权限划分以及它们之间的组织隶属关系或者监督关系等方面的制度。天津滨海新区成立前后的司法体制发生很大变化,存在着法院和检察院设置与法律冲突,公检法司四大机关的关系不协调,审判管理工作和审判活动混乱,司法机关人权、财权、事权不统一等问题。应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需要,以法院为中心进行改革和设置,在确定法院设置基础上向外扩散,配置相应的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

天津滨海新区;司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

2009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天津市《关于调整天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同年11月9日,天津市正式宣布天津滨海新区成立。随着天津滨海新区管理体制的改革,滨海新区司法体制的改革也在进行,如何在既不突破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又要建立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要求的司法体制新模式,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司法、司法体制的界定

(一)司法的涵义

研究天津滨海新区司法体制首先需界定司法。长期以来,我们对司法概念的解释歧义纷呈、莫衷一是。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三种说法。

1.司法等同于审判。这是狭义司法,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权就是法院的审判权,享有司法权的主体只有法院和法官[1]。第一,从国家权力属性分类看,司法权属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司法权是与行政权和立法权相对应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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