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人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2-08-15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曹小清
中国商论 2012年8期
关键词:法律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曹小清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活动日趋复杂,而许多投资者为了逃避公司组织的风险,采用“虚拟股东”来拼凑股东人数,以满足法律对最低股东人数的要求,这样的行为通常会造成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冲突,而当公司破产或者解散时,债务清偿也将十分困难。另一方面,由于现代商贸活动规模大、风险高,为了规避一些风险,企业也倾向于设立“转投资”的公司,简化其管理,降低运营成本和风险,实现经济利益和风险的最优博弈。除此之外,目前我国商贸市场个人资本力量不断得到充实,“个人出资者为了使自己在出资失败时能把损失范围限制在最小范围内,迫切需要解决有限责任的问题”[1]。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一种新的公司组织形式——一人公司逐步进入经济社会并得到法律的认可。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也称为独资公司,简单来说就是公司所有股份为一个股东持有的公司组织形式。这一公司形式的出现极大地扩充了商贸市场的商业主体,可以帮助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同时简化公司的管理,降低经营成本”[2]。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许多大型企业可以利用组织一人公司分散经营风险,对于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人才入股和成立初期的资金匮乏也有很大的帮助。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出现了一人公司形式的经济组织,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法理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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