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营销的两大法律障碍
2012-08-15沧州师范学院张兰新
中国商论 2012年8期
沧州师范学院 张兰新
1 垃圾邮件的法律定位
电子邮件营销是指,在用户许可的前提下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用户传递企业活动等信息的网络营销形式。电子邮件营销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素,即用户的许可、电子邮件的传输形式以及所承载的信息的有用性。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电子邮件营销缺乏完善的体系,没有形成健康发展,使得受众经常将电子邮件营销与垃圾邮件相混淆。
提到垃圾邮件想必大家都有切身的体会,垃圾邮件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在世界互联网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网络发展相对落后于发达国家,我国目前还没有抵制垃圾邮件的相关立法,反观发达国家,其所制定的网络方面的法律多与垃圾邮件有关。由于我国互联网普及较晚,电子邮件营销的初步展开和不健康发展使得我们对垃圾邮件的范围难以界定,不能明确的区分电子邮件营销与垃圾邮件。这些都需要立法加以明确。
借鉴发达国家网络营销的相关立法经验和电子邮件营销在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垃圾邮件的特点,目前对垃圾邮件的定义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得到较多人采纳的有两种观点:
第一,利用“选择性加入”的用户许可形式进行。用户一旦希望接受有关的邮件,将主动地将自己的电子邮箱地址存入邮箱列表中。这种形式也存在两种具体的操作。其一,即自动的确认,用户输入自己的电子邮箱地址之后网站将不会给予用户加入的确认性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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