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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与碳信息披露

2012-08-15天津财经大学于潇健

中国商论 2012年36期
关键词:金融资产机制信息

天津财经大学 于潇健

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划分原则。为帮助发达国家企业实现减排,1997年《京都议定书》建立起三种灵活履约机制: 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约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并非议定书规定的具有强制减排责任的国家,但是我国通过三大履约机制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积极参与到了温室气体减排。清洁发展机制即发达国家企业向发展中国家企业提供减排技术或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实现减排,该减排量经过联合国下设机构核证可以转让给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企业,以帮助其完成减排义务。

1 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

受发展阶段的制约,不同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U ETS)三种履约机制并行的运行体系,目前我国企业参与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CDM项目市场,该市场实际上是欧盟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附属市场。2011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决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广东省、湖北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从政策层面来看,政府着力推进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我国目前所处的CDM交易时期只是一个过渡时期,本文分别就目前CDM机制时期和全国性减排市场建立后的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进行论述。

1.1 CDM机制下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

在CDM项目中,我国企业只从事单向交易,即将经核证的碳排放量出售给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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