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内外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2012-08-15
中国商论 2012年36期
1 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融体系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已经达到相对成熟与完善的程度。以美国、德国、日本为例。
美国政府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最早的专项法规是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1934年修改的《复兴金融银行法》以及1953年颁布的《小企业法》等等。旨在保护中小企业并促进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此外,政府通过立法设立政策性部门——联邦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对中小企业进行专项管理与扶持。在民间则有自发成立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保证了中小企业贷款资金来源。美国硅谷银行也以银行入股的方式提供了新型的融资渠道,加之美国的资本市场高度发达,多个层次的证券市场有利于中小企业更方便地进行直接融资,所以美国建立的主要是以资本市场为主导金融服务体系,政府只是侧重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
日本则是以政府扶持为主导体系,通过专项立法,如1949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法》和《小企业信用保护协会法》、196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援助法》《中小企业指导法》《中小企业投资扶持股份公司法》和《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1967年的《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法》、1977年的《防止中小企业倒闭破产法》等,逐步形成了以《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主干,50多部专项政策法规为辅助的完整体系。日本政府还设立专门机构,提供专项资金,来直接推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新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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