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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与残疾学生息息相关的法律体系

2012-08-15邹霖娜

中国校外教育 2012年14期
关键词:学生

◆邹霖娜

(辽宁省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论与残疾学生息息相关的法律体系

◆邹霖娜

(辽宁省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健全,法学界早已就“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而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达成了共识,但漠视甚至扼杀残疾学生权利的现象仍时有出现,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保护往往不能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

残疾学生 教育权利 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权利保护)中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残疾人作为社会一分子,与其他人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是一致的,维护其权利义务对残疾学生而言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维护残疾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提高其文化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少年儿童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人,否则,当事人或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校招收。”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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