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鉴定人知情权及其限制
——以笔迹鉴定为视角
2012-08-15饶舒梦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5期
饶舒梦
(重庆市江北区复盘镇人民政府,重庆401133)
论司法鉴定人知情权及其限制
——以笔迹鉴定为视角
饶舒梦
(重庆市江北区复盘镇人民政府,重庆401133)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知情权”是法律赋予鉴定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赋予鉴定人“知情权”有助于其更加科学、高效地进行司法鉴定,若完全剥夺鉴定人的“知情权”,将严重阻碍司法鉴定活动的正常进行。但赋予鉴定人过多的“知情权”,又会影响鉴定人的中立性与客观性。可以说,这一尖锐的矛盾在笔迹鉴定实践中有着深刻的反映。解决这一矛盾,法律需要将鉴定人的“知情权”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并通过当事人、法院以及技术顾问等采取配套措施进行有效监督。
鉴定人;知情权;中立性;限制;监督
1 引言
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鉴定的资料和要求,运用勘查、检查、分析、比较、综合评断等方法解决专门性问题并作出判断的一种科学技术活动[1]。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种类中的一种,随着经济社会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及认可,在各类案件的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人们对于司法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在我国司法鉴定实践过程中,鉴定人常常会通过各种途径尽可能更多地去了解和掌握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因为获取越多的信息就越有助于进行司法鉴定,这点在笔迹鉴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虽然一个人的笔迹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能够保持稳定和同一,但笔迹同样容易受到如老年病及生理和心理疾病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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