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水稻种子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1例
2012-09-13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5期
关键词:水稻
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
(江苏省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江苏 盐城224002)
假冒水稻种子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1例
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
(江苏省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江苏 盐城224002)
水稻;假种子;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
1 案情简介
农民黎某、江某等(原告)于2009春在某种业公司(被告)购买了标称为“淮稻5号”的水稻种子5 000kg分销给三个县8个乡镇300多户农民种植,面积66.7 hm2。至抽穗后,农民发现种植的水稻品种与过去长的“淮稻5号”明显不同,表现为早熟、植株偏高,倒伏严重,产量低下,损失惨重。由于缺乏证据,种子经销商始终不给农民赔偿。原告多次索赔未果起诉至当地县人民法院。法院庭审中,被告认为品种是真的,水稻倒伏减产的原因是农民施肥量过多、栽培管理不善所致。原告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同意并于2009年10月12日委托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对农民田间种植的标称为淮稻5号水稻品种的真伪和经济损失”进行农业司法鉴定。
2 鉴定过程
该所接受委托后,制定了鉴定方案。2009年10月13日在法院工作人员的陪同和原告的见证下,鉴定组到三县8个乡镇农民种植标称为 “淮稻5号”的农田进行现场勘验、随机抽样、割方实收等实地调查,并与农民代表进行了座谈。鉴定组对现场取得的水稻样品带回实验室进行检测与鉴定,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3 结果与分析
3.1 现场调查结果
从现场可见:种植水稻的农田地势平整,沟渠配套,排灌分开,周围无高大建筑物、工厂和人口密集生活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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