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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思考

2012-08-15祝明新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4期

祝明新

对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思考

祝明新

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近亲属”的范围应参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从工伤基金领取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向工伤保险部门主张权利;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中的“上年度”,应按统计年度确定,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待遇;近亲属;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据调查,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比较常见的争议类型。笔者不揣浅陋,现就其中有代表性的三个问题,抒一孔之见,抛砖引玉,敬乞斧正。

对于近亲属,我国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对其范围的界定有所不同,也与国家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有所不同。

一、近亲属的界定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近亲属也照此确定。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按照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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