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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刑罚配置调整与责任体系的构建

2012-08-15彭少辉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金融

彭少辉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1620)

一、金融犯罪的特性与金融刑事立法观念

金融创新活动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和技术等各方面的支持,但也给不法分子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提供了便利条件。一方面,金融市场可以看作是一个整体,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使得任何微小的市场异动,都可能引起负面的连锁效应。这种危害结果的“乘数化特性”,大大增加了金融风险。金融风险如果任其滋生、发展,一旦遇到外因就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另一方面,经济犯罪的可感性不是十分强烈,其罪行难以在第一时间被人们感知,其危害结果表现为“慢发化特性”。

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理性的市场主体之所以选择金融越轨行为,主要是牟求一定的经济利益。“按照贝克尔的理论,金融违法犯罪同五个基本变量有关,即定罪的可能性、定罪后的惩罚、从事合法与其他非法行为可得到的收入、逃避逮捕的机会、违法意愿等”[1]。行为人在行为之前会根据犯罪净收益最大化原则、个人对犯罪的偏好等因素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当预期收益小于成本时,金融越轨行为就不大可能发生;而预期收益与成本持平时,行为人便根据其个人偏好来选择越轨与否。这样一来,在立法上增加预期违法成本以致超过违法收益,就成为遏制金融违法犯罪的有效路径之一。除此之外,增加违法行为实施的成本和难度,如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使违法者在取得收益前支付很高的物质成本和机会成本也是抗制金融犯罪的可行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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