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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改革与行政法的相关问题

2012-08-15郑齐猛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1期

郑齐猛

(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党校,北京102600)

法律的实施是依靠国家政权控制力量来推行的,是最严厉、最权威、最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刑法以其性质的严厉性、保障性,在各种法律控制中处于特殊地位,但各种法律控制手段应当成为协调统一的整体,才能达到法律控制的最佳效果。因此,中国刑法改革不可能是一种单纯、孤立的行为,作为社会关系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的刑法,其改革必须与其他法律控制手段相协调,方能达到法律控制目的。这里的其他法律控制手段主要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刑法外之的各种法律控制手段,主要包括宪法、民事法律、行政法等。笔者认为,随着行政管理范围的不断扩大、行政立法不断扩张,刑法改革必须重点关注最新的行政立法,必须与行政立法相协调,这是刑法保障法角色所决定的。另外,刑法与行政法应当保持必要的衔接和协调,这是保障公民权利、严密行政和刑事法网所决定的。只有这样,刑法改革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一、刑法与行政法关系的基本范畴

1.调整范围。刑法、行政法都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两者的区别明显。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广泛。行政法主要是规范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涉及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因而越来越多的与刑法发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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