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试论郑州市农村留守儿童法律保护的完善
2012-08-15张金平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3期
张金平
(郑州广播电视大学 河南 郑州 450001)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及对其保护的意义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进和城镇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始,农村以青壮年为主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开始流向城镇,他们在对整个农村的发展和城镇经济建设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农村留守儿童随之产生。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界定,学术界各有说词。有的认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进城或到经济发达地区务工,而被留在老家的那些孩子;有的认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留守在家乡,并需要其他亲人照顾的16岁以下的孩子;有的认为,留守儿童是指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而且需要其他亲人或委托人照顾的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 (6~16岁)。学者对留守儿童的界定都有道理,但是在年龄范围的界定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笔者赞成将留守儿童的年龄定在18周岁以下。即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农村地区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而被留在户籍所在地,交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人委托监护、抚养及独立生活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这样既符合我国民法的规定,也符合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
(二)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意义
1.从法的价值来看,正义是法的精神所在,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所谓“老百姓心里有杆秤”,这杆秤就是正义,无时不在掂量法律的分量 (良法或者恶法),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正是体现了此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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