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预告解除权的道德风险问题探析
2012-08-15黄国琴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3期
黄国琴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管理学院 广东 珠海 519085)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也称为辞职权,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便可发生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权利,可以分为即时解除权和预告解除权两种。本文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率和自由择业权之间矛盾冲突问题的分析。
一、劳动者预告解除权的经济意义和法理依据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都是独立自主主体,劳动者与雇主作为不同生产要素的代表,所处的立场和所追求的目标是截然不同的,雇主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劳动者以工资最大化为目标。劳资双方通过博弈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实现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由于资本的稀缺性、独占性、自由性和劳动的从属性的特点,使得资本在劳动力市场上占有绝对的优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处于一种被支配和被管理的地位,因而不得不依从或从属于资本,因此形成了强资本-弱劳工的现实结果,劳动关系在实质上是一种不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倾斜保护劳动者为立法理念的劳动者预告解除权,既要为经济效率目标考虑,也要维护实质正义的法理要求。
(一)劳动者预告解除权的经济意义
工业社会中劳动力、劳动资料和劳动技能是生产力的基本要素,只有这三要素受到保护,并且能够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和利润趋向进行自由流动,才能达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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