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集体行动理论角度分析公民参与
2012-08-15宋丹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理论
宋丹
(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42)
一、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
(一)奥尔森理论的主要内容
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提出之前,普遍被人们接受的是,“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或企业的集团会自发地组织起来,为集体利益出力,如果属于某一集团或某一阶级的个人之间的公共利益足够大,同时,他们又都意识到了这一事实,则该集团或阶级将会在某种程度上按照其共同利益采取行动”。奥尔森发现,这个貌似合理的假设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和预测集体行动的结果。许多合乎集体利益的行为并没有发生,相反的,个人自发的自利行为往往导致集体的不利,甚至是极其有害的结果。换句话说,个人的理性行为往往无法产生集体或社会的理性结果。这有些像我国的一句老话,即“三个和尚没水喝”。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状况?在奥尔森看来,利益集团是一些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集体,集体行动是为了该集体的共同利益。但是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又拥有不同于集体利益的个人利益,并且他们的个人利益是彼此不同的。利益集团目标的实现或共同利益的满足意味着向该集团成员提供了一个“公共产品”。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集团中任何一个成员对此类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比如,一盏路灯所提供的照明是由多人来分享的,它既无法被独占,也不会因某人使用的多寡影响他人的使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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