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拆迁中“权力”和“权利”的纠结与和谐
2012-08-15朱润生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3期
朱润生
(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00)
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今天,房屋强制拆迁引发的纠纷可谓司空见惯。一方面,政府为达到发展的目的而采取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公民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侵犯,更激发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导致了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增加。强制拆迁是政府在处理社会问题时发挥公共权力的需要还是一种冠冕堂皇的“中国式”的折腾?是公共权力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还是个人权利阻碍了公共权力的行使?“权力”与“权利”之间产生的纠结与博弈,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实现二者的和谐。
一、权力和权利的界定
(一)权力的界定
“权力”一词在英文中为“power”,它代表着一种强大的公共力量,在谈论到权力的时候必然要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权力顾名思义就是“公共的权力”,它是与“私人的权力”相对立的。布坎南在其公共选择理论中从“经济人”假设出发,把参与政治过程的当事人看作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把政府决策活动的前提当作公共物品供给成本最小化和税收收益最大化的活动。事实上,这就是在公共管理过程中运用公共权力谋求个人私利最大化的过程。学者对公共权力虽有不同的界定,但一般认为所谓公共权力就是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政府官员及其相关部门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
权力具有公共性的特点。从权力的来源来看,它是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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