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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三个错位”

2012-08-15

中国民政 2012年5期

安徽省淮北市民政局吴义华认为,当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存在“三个错位”:一是地方社会管理和国家立法出现了错位。《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宗明义,救助对象就是救助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在本城市无亲友可投靠,又不享受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待遇的人员,救助的原则是主动救助、无偿救助、自愿救助。而当前在城市管理方面,往往要求提升带动力、竞争力;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对外形象;改善市民生产生活环境,解决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无疑城市管理的内容之一就是减少流浪乞讨人员,尤其是面对职业乞讨人员,《办法》和地方城市管理存在错位。二是相关部门之间配合出现错位。一些城市尽管建立了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领导机制。但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中,由于各机构的职权界定不严格、不准确,尤其是界定边缘不清晰,造成了缺位、错位的问题。有关法规规定明确“民政部门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对于成年人拐卖、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公安机关应打击、处罚成年人”,但在实际工作中职业乞讨人员、父母携带未成年人乞讨等类别均处于真空地带,尤其在一些经济发达城市,类似的流浪乞讨人员更为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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