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集体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初步思考
2012-08-15柳长顺
中国水利 2012年19期
柳长顺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100038,北京)
水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我国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塘和水库中的水,本文称之为“集体水资源”,是当前水资源管理的“盲区”,情况不清,管理缺位。加强集体水资源管理,成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需要优先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集体水资源量规模巨大
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按照上述规定,集体水资源不实行取水许可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游离于现行水资源管理制度之外,家底不清。本文试图通过以下三种方法估算集体水资源量:
①利用全国用水总量与取水许可量差额估算。2010年,我国年用水总量为6 022亿m3,其中农业用水3 689亿m3。目前,农业用水中,持有取水许可证的用户为28万户,许可水量约为2200亿m3。由此可以推算出,农业用水中没有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水量在1 400亿m3左右,这些水量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集体水资源,但是准确的数据未经调查与统计。
②利用小型水库与水塘库容或蓄水量估算。我国现有小型水库8.4万座,总库容638亿m3;现有水塘600多万处,根据2009年浙江、湖北、江西三省普查成果,一个山塘蓄水量约1.3万m3,按此推算全国山塘蓄水量约 780亿m3。两者合计1 418亿m3。
③利用小型水库与水塘供水量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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