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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解读

2012-08-15韦凤年

中国水利 2012年11期
关键词:安全工程水厂饮水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中央 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 〔2011〕13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会同水利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了研究。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4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本刊记者的提问。

中国水利: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关系农民身体健康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各级水利部门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请介绍一下当前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情况。

水利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为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计划用十年时间解决全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一五”期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投资1053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590亿元,地方财政配套和受益群众自筹439亿元,社会融资24亿元。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已建成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52万处,受益人口占农村供水总人口的58%,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明确“十二五”期间,我国将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解决我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工程建设总投资预计将达1732亿元。

目前,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采取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两种工程模式。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主要是委托承建单位修建、改建集中式供水厂,通过自来水管网向农村用户供水。具体有以下4种运营管理模式:一是村集体建设、管理,多为对本村农户供水的小型水厂,运行管理费用由村集体或农民负担,在中西部地区较为普遍;二是供水站,一般由县或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向一个或多个乡镇供水,供水站可同时管理多个水厂,这类模式在全国较为普遍;三是扩建自来水厂,主要是在县(市)已有自来水公司水厂基础上,利用国家投资修建延伸供水管网,由自来水公司负责管理,多位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四是股份制水厂,即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按投资比例确定股份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企业,多在沿海发达地区且数量较少。上述4种模式中,第一种不收水费或只收取少量运行管理费,其他三种模式中的供水站、自来水厂、股份制水厂作为运营管理单位收取水费。

分散式供水工程包括一家一户的水池、水窖、水井等,一般由政府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农户自建、自有、自管、自用。此类供水工程主要位于位置相对偏远,供水管网铺设成本较高的中西部山区、丘陵和牧区等人口居住特别分散的地区。

中国水利:请问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过程中,会涉及哪些税种?此次出台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出于何种考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村集体、运营管理单位、农户等占用耕地修建水厂,需缴纳耕地占用税;购置国有土地修建水厂,需缴纳契税、印花税;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需缴纳印花税。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过程中,运营管理单位销售自来水,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位于征税区域(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房产、土地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对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自然地理条件复杂,地区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农村供水设施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农村饮水困难或饮水安全问题仍很突出。据了解,目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成本较高,主要体现在水价中,具体水价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年底,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平均水价为1.63元/t(不含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因此比城市水价略低),平均完全成本为2.3元/t(含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如不考虑提取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平均运行成本为1.45元/t。当实际水价低于运行成本时,不足部分主要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弥补。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降低建设和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相关税种的特点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给予了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

中国水利:请问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为什么将政策执行期限定为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此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免征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契税;第二,免征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涉及的印花税;第三,免征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收入应缴的增值税;第四,免征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五,符合条件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第一年至第三年免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税的优惠。

由于2011—2015年为饮水工程规划的第二个五年,中央1号文件也是在2011年1月发布的,因此通知将政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外)。同时,考虑到文件发布前已有一部分属于免税范围的税款办理了征收入库手续,为了最大限度保证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两部门还在通知中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的税款,可在以后应纳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此外,由于印花税主要采用贴花纳税方式,对其不予办理抵减和退税。

这一政策执行到期后,我们还将根据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和效果,研究完善下一阶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有关税收政策。

中国水利:“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是农村饮水安全的核心问题。此次通知给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良性运行。好政策的出台来之不易,关键要抓好落实。请问水利部门如何配合财税部门抓好政策的落实?

水利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把国家这些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水利部门需要进一步做好宣传、积极配合、抓好落实。一是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文件精神。二是积极配合,特别是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要对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单独进行核算,才能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三是抓好落实,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关政策的落实,水利部和各级水利部门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用地和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监督,确保国家有关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政策得到顺利落实,保障工程长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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