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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高校二级学院决策机制的路径探微

2012-08-15徐文英

关键词:治学党政委员会

徐文英

(浙江工业大学绿色制药协同创新中心,浙江杭州310032)

伴随着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与深化,二级学院自主权和管理权限不断扩大,其内部管理体制的科学构建日益提上日程。当前,学院普遍采用的党政共同负责制通过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党政协调、共同负责,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学院事务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但在具体实践中,这一管理体制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学院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失衡现象仍然存在。同时,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倡导高校去行政化、教授治学、回归学术本位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如何通过建立学院教授委员会,完善高校二级学院决策机制,使学院管理过程中行政权力不再泛化、学术权力不再边缘化,对于完善并实践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丰富现代大学制度内涵,促进学院快速、健康、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为此,本文基于对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全方位的审视以及建立高校二级学院学术决策机制的意义与可行性分析,提出建立学院教授委员会这一顺应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最高学术决策机构,是当下高校彰显学术权力、完善二级学院决策机制之理性选择。

一、高校二级学院决策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二级学院决策机制的运行现状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作为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形式,也是高校法定的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其决策内容与范围几乎涵盖学院一切重大事务,包括学院人才培养、教学工作、科学研究、人才引进、社会服务、精神文明建设和行政管理等。为了更好地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学院的各项决策程序,一些二级学院还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的高校还将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内容,由学校纪委、组织部和机关党委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对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可以说,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而言,其运行规则与程序在当前很多高校已较为成熟。

(二)高校二级学院决策机制存在的问题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很好地体现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为解决和防止个别领导独断专行、择优选择决策方案,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但是,决策权限划分不清、学院党政关系不稳定;党政权力占主导、学术权力边缘化;决策公共性漠视、普通师生话语权缺失等问题依然存在。从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决策内容与范围可以看出,行政权力学术化倾向非常明显。学院学术委员会虽然也涉及部分学术事务管理事项,但所涉及的范围较小,如仅仅限于职称评审、成果评定、项目申报等事项,其他涉及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发展、人才引进、教学改革等诸多重大学术事务管理事项,最多也只起到决策咨询与参谋作用。

诚然,作为中国高校二级学院的普遍决策机制,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各种重大事务的决策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保证了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的运行和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决策机制存在一定缺陷,学院行政权力过大,学术权力弱化,导致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失衡现象仍不断出现。

二、学院教授委员会是高校二级学院决策机制的制度创新

(一)学院教授委员会决策制度在中国高校的实践

针对高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国内一些高校对二级学院的决策机制进行了反思、改革和创新。2000年5月,东北师范大学在国内高校率先成立了15个学院教授委员会,开始实行“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负责制”,探索和尝试以制度形式体现“教授治学”的高校管理模式。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中明确规定,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新型高校管理模式的重要基础,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学院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1]。“4年多的实践证明,在学院一级的管理中,教授治学就是治本,突出了教授治学就是抓住了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主要矛盾。抓住了主要矛盾,院系发展中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都得到了顺畅的解决,学院、学校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2]。随后,复旦大学、苏州大学、厦门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国石油大学、杭州师范大学等国内众多高校纷纷在学院一级建立教授委员会。从行政本位向学术本位转变,让教师真正成为学校的主人,越来越成为国内高校探索内部管理体制的共同呼声。

(二)以教授委员会为主体的新型二级学院决策机制组织构架

基于我国高校学院教授委员会决策制度的实践探索和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理念,一些高校逐步形成了“党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新型学院决策观念,具体表现为学院教授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和二级教代会制度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学院治理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在学院建立起三元一体的权力构架。其中,学院教授委员会定位为教育事务决策机构,行使学术权力;党政联席会议为执行机构,行使行政权力;二级教代会为监督机构,行使民主权力。学院教授委员会主要由无行政职务但有学问、有责任感的教授或部分其他职称教师代表组成,下设学术委员会、学科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若干分委员会,分别履行学院关于队伍建设、学科规划、专业设置、学位审定、成果评定、教学指导等各类学术事务的决策功能。学院教授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决策重大学术事务和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各分委员会可根据各自的组织功能,在职责范围、人员组成、遴选条件、推选程序、聘任期限、议事规则、决策内容等方面单独制订工作条例或实施意见。

三、学院教授委员会决策机制创新的重要意义

(一)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需要

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下的内部组织结构基本构架是“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其中“教授治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内涵。二级学院作为高校的实体单位,是教授开展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学科规划、专业建设等各种学术活动的主要场所,因而探索一套体现“教授治学”核心理念的学术决策机制,为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提供制度性保障,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选择。《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十三章明确提出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而高校二级学院所面临的决策机制问题,是近十几年来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管理重心不断下移所遇到的新的实践形式,没有成熟的样本可以借鉴,需要国人不断以现代大学制度理念探索给予科学构建。

(二)是高校“去行政化”、回归学术本位的需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2010年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与科教文卫体各界的十位代表会谈时强调:“一所好的大学,在于有自己独特的灵魂,这就是独立的思考、自由的表达。千人一面、千篇一律,不可能出世界一流大学。大学必须有办学自主权。”高校“去行政化”自2010年一提出,便在国内教育界引起热议。向来主张高校拥有办学自主权的全国政协委员、南方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认为:“教授治校、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是大势所趋。教学、科研第一线的老师教授代表着学校学术发展方向,应该形成崇尚知识和作为的大学文化,而不是崇尚权力和地位”①《高校“去行政化”为何引争议》,新华网,2010年3月8日。。高校是探索高深学问、追求真理、创造人类文明和思想的神圣场所,学术自由是其生命灵魂所在。大学的治理理应凸显拥有最深学问的教授们的主体地位,尊重他们的学术权力和做学问的自由,最大限度发挥他们的学术主力军作用。因而,基于教授治学重建高校二级学院决策机制,是高校遵循自身发展规律、尊崇大学学术本色的客观趋势。

(三)是全面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的需要

加强高校协同创新,提升高校创新能力,建设一批国际、国内高水平大学,是我国走向高等教育强国的必由之路。高校创新能力的提升与高水平大学的建设,既包括一流师资队伍、卓越学科建设、突出科研水平、优秀人才培养等一系列显性指标的提升,也离不开校内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也就是说,高校内部组织机构的管理体制可以在党的领导下自主改革构建,成立学院教授委员会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背景下,高校校级治理结构改革空间较少,完善高校二级学院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因此,构建一个以学术为主、以行政为辅的二级学院管理体系,是一所高校提升创新能力、迈向高水平大学的必然选择,也是高水平大学留住人才、稳住人才和用好人才的重要保障。

四、完善高校二级学院决策机制的路径

(一)转变行政本位观念,增强教师管理主体意识

由于长期以来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高校内部管理体制行政本位观念根深蒂固,行政本位办学理念主导一切,教师在思维上普遍已习惯政府和学校由上而下的指令式管理,即使在这种科层管理模式中对某些行政决策有不满情绪,也基本只是采取默认和不作为、不参与的态度,主体意识弱。行政化的管理制度已明显阻碍了大学学术的自由发展。伯顿·克拉克指出:“大学本质上是围绕学科和行政单位组织的矩阵组织。作为从事高深专门知识加工和传播的高校,学科知识是组织形式,是大学结构的基础,是学科而不是行政单位把学者组织在一起”[3]。因此,作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主要活动者,高校教师不仅仅是“传道、授业、解惑”的主体,同时更应该是学校管理活动的主体。高校只有坚持“去行政化”,在政府和高校双重制度保障下,营造学术自由的宽松环境,实现从行政本位向学术本位的转变,增强教师主体管理意识,才能吸引众多德才兼备、精明能干、富有独立见解的教师参与到学术事务管理中来,才能在重大决策中实现协同管理。因此,要加强和创新高校管理理念,改变部分党政领导以自我为中心、以权力为本位的思想,肯定教师在学校学术活动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首创精神,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管理、参与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建立学院教授委员会,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随着大学功能和结构的变迁,现代大学早已不再是纯粹研究高深学问、处于社会边缘的象牙塔,而是与市场、社会、企业及政府互动密切,并越来越走向国际化的社会组织。现代大学系统由此也不得不分为两大相对独立的系统——由专业教师组成的教学研究系统和由行政人员组成的行政管理系统。这就决定了教授治学和科层管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并存的必然性。由于教授治学和科层管理的性质、特点、目标和主体等的不同,两者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也就相应不同,从而造成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长久以来的矛盾与冲突,而构建科学、民主的管理体制机制核心是管理权限的有效分配和合理使用。学校要通过制定《教授委员会章程》,明确教授委员会的性质,赋予教授委员会的职权和地位,通过教授委员会彰显教师学术权力的主导地位,形成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目标一致又相互监督制衡的运行机制。学院教授委员会作为学术权力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在治学科、治学术、治学风、治教学等一系列学术事务管理活动中的决策作用以及在非学术性事务的参谋、咨询作用,与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在治理结构上形成一种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关系,使两者在学院各项事务管理中并行不悖、高效运作,共同推动学院的科学、快速发展;而代表行政权力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要加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行政决策力和执行力,通过行政手段最大限度调动人、财、物各类资源,保障学院公共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的科学、民主、高效运行。由于教授委员会大多由普通教授组成,各委员之间不存在行政级别上的差异,是一种完全“去行政化”的集体决策制,能够保证平等交流、民主协商,真正体现大学学术自由的治学精神。但在运行教授委员会时,也要注意“学阀”垄断学术、压制学术创新、造成资源分配不公等。任何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衡,都会产生滥用的现象。所以,教授委员会应该考虑不同学科背景的人、一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要培育和构建公共理性,增强公民意识和责任感,确保决议的科学与效力。

(三)改革现有学术委员会制度,实现从咨询到决策功能的转变

目前,国内各高校普遍建有学术委员会,而且学术委员会被视作教授治学制度的主要部分。虽然1999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教授治学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明确的实施意见和保障性措施,因此高校现有学术委员会制度组织结构、功能性质、职权范围和运行规则,可谓五花八门,没有统一定位;在具体实施中,也仅发挥部分学术决策权和审议咨询权,难以真正成为独立、纯粹的学术权力机构,远未起到应有的学术权力主导作用,不能在高校内部重大事务管理中起到真正的决策作用。权力的实现需要法律的保障,功能的转变需要制度的规范。要使现有学术委员会成为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一个独立的权力主体,实现从咨询功能到决策功能的转变,首先,要在国家法律和学校制度上给予教师学术权力保障。通过修订我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高校《章程》、学术委员会制度,明确教授治学的组织形式、功能性质、职权范围、运行规则、保障措施等,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校重大事务管理中的独立的决策功能,赋予高校教师真正自主的学术权利和学术自由。其次,要处理好学术委员会与党政联席会议之间的关系。高校管理决策主要有学术事务和行政管理事务两大类。学术委员会应在学科建设、专业课程与学位设置、科研课题申报、学术成果鉴定、职称晋升评定、学术人员聘用以及业绩考核等学术事项上充分发挥学术决策权,而有关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宏观规划、重大项目和跨学科科研平台组建、资源共享与调配、教学科研条件改善等各种行政事项,可以和党政联席会议共同商议,起到智囊团的作用,但主要还是由党政联席会议起决策作用。这样的管理决策分工,可以使教授治学和行政服务共生共赢、相得益彰。

(四)建立健全师生民主参与机制,畅通决策利益诉求渠道

随着学院的不断改革、发展,教师之间的利益关系呈现差别显性化和需求多元化趋势,而每位教师由于身份、职位等的不同,他们为自己争取和表达利益的能力也不同。在高校,作为弱势群体的普通师生尤其缺乏表达利益诉求、民主参与决策的机会和平台。而学院教授委员会的成立,可以更好地为普通师生提供利益诉求渠道,增强他们的话语权。由于没有行政权力的教授在工作、生活中更贴近普通师生,学院教授委员会更有利于师生民主参与学院学术事务的科学决策。约翰·密尔曾说:“每个人,或任一个人,当他有能力并且习惯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时,他的这些权利和利益才不会被人忽视”[4]。因此,教授委员会不能只顾教授自身的利益,更要特别注意尊重和吸纳普通师生的利益诉求,积极培育和吸引他们参与学院民主决策的兴趣和能力,积极构建民主、和谐的决策环境;要吸纳兼职学院工会主席的教授,借助工会组织紧密联系师生,关注他们的利益需求;要自觉接受学院教代会等民主管理形式的监督,建立健全调查制度、公告制度、听证制度等一系列师生民主参与决策机制,实现普通师生民主参与决策的制度化和程序化。

[1]史宁中.“教授治学”,大学走向卓越的必然[N].中国教育报,2007-02-02(4).

[2]史宁中.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凸显“教授治学”[J].中国高等教育,2005,(3):28.

[3]伯顿·克拉克.高等教育系统— —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124.

[4]罗伯特·达尔.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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