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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调查道德规范的思考

2012-08-15王学川

浙江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王学川

(浙江科技学院 社会科学部,杭州310023)

社会调查是一项需要诚实严谨、公正无私、勤奋细致、守信守法的工作。要做好它,调查者必须遵守和贯彻一定的伦理道德规范。这一点在中国目前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仅对社会调查中的自愿参与、无伤害、匿名和保密、分工与合作、适当奖励和补偿、遵守学术规范六条伦理道德规范加以简要分析。

1 自愿参与

社会调查非常重视自愿参与原则,无论问卷调查、实地调查,还是个人访谈、集体座谈,都必须坚持“知情同意”或“知情选择”[1]。它基于尊重个人的自主性,并且由于不同主体的利益和需要的不同,只有个人最知道他的最佳利益是什么。参与社会调查,要得到他的同意,同意是在知情基础上获得的。同意参与社会调查的决定,可以在个人、家庭、社区或群体层次做出。关键是要理解社会调查的性质、风险和效益,以及其他可供选择的办法。这种同意应该不受任何个人、家庭、社区和群体及其他权威机构的强迫。

事实上,进行社会调查经常要打扰人们(被调查者)的生活。人们总是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接到一个访谈电话,收到一份邮寄问卷或是听到访问员的敲门声,这些都意味着被调查者的日常起居和正常活动被打断,并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被要求提供某些本人不愿传递给陌生人的私人信息。因此,社会调查者要充分尊重调查对象的意见。

当然,自愿参与原则有时可能会直接与社会调查的要求发生某种程度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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