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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2012-08-15刘忠

科技视界 2012年10期
关键词:法律

刘 忠

(东营职业学院法律教研室 山东 东营 257091)

1 我国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权的一般规定

1.1 精神损害赔偿权的涵义

精神损害赔偿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时,对其非物质损失通过金钱赔偿予以救济的权利。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自然人的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第二,因不法侵害遭受精神上的痛苦;第三,该精神痛苦虽然很难用金钱来加以衡量,但可以通过金钱赔偿获得精神和心理上的慰籍(当然,也可以通过非金钱的的形式如停止损害、赔礼道歉等获得精神慰籍)。

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因此民事主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应符合以下要件:(1)侵害人有违法事实;(2)受害人因侵害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3)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与侵害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害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1.2 我国民事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权的一般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①(法释[2001]7号),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由此可见,我国民事法律对公民精神损害赔偿权有明确的规定,当公民的人格权、生命健康权以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损害时,依据法律规定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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