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人民陪审制度的思考
2012-08-15侯继虎
党史文苑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律
侯继虎
(淮阴工学院 江苏淮安 223003)
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的一项基本的审判制度,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被人们视为宪政民主的象征,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数千年的法制史中并没有陪审制度的概念,这完全是一个“舶来品”。随着清末修律的完成,中国首次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了陪审制度,开始了现代陪审制度的构建和实践。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定位与发展
1.人民陪审制度的萌芽。
当代中国的陪审制度来源于苏联。早在土地革命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在“苏区”“革命根据地”和“边区”“解放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就已经在法律文件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并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具体地加以运用,形成了当代中国陪审制度的雏形。
2.人民陪审制度的初步建立和发展。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颁布的《共同纲领》以宪法性文件的形式最初规定了我国的陪审制度,其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陪审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了使人民陪审制度“有法可依”进一步具体化,195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供意见之权”。从而概括确立了陪审员的基本权利,并首次规定“人民陪审员按选举原则产生”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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