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域下权利与权力的内在冲突及其平衡策略
2012-08-15陈风云
党史文苑 2012年4期
陈风云
(南昌航空大学 江西南昌 330063)
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90周年的“七一”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行使权力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各级干部都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1]习近平同志也曾提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2]他们的讲话不仅抓住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实质性问题,而且促使人们深入思考中国共产党人在权力观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执政为民是权力使用的基本要求。因此,权力应属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少数人或个人私利的工具,更不能用权力侵害公民的权利。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用好手中的权力,尊重公民的权利,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一、权利与权力内涵
1.权利和政治权利。
“权利”在中国古籍中指权势或财物。《荀子》记载:“接之以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3]《史记》指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4]在西方,“权利”即right,有“正当的或某种资格”之意。亚里士多德把“权利”定义为:“正义的观念是同国家的观念相关的,因为作为正义标准的权利,是调节政治交往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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