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军队内部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思考
2012-08-15张庭宇
党史文苑 2012年8期
张庭宇 黄 华
(南京政治学院 江苏南京 210003)
军队内部行政诉讼,是指军人以军事机关或上级领导的军事行政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变更该军事行政行为,军事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并做出裁判的法律制度。自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学界对军内是否建立行政诉讼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论,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立军内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随着依法治军的深入,学界越来越认识到建立军内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但军内行政诉讼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除了建立军内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上还存在较大争议外,更重要的是,当前建立军内行政诉讼的条件还不成熟。必要性和可行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要求我们必须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军内行政诉讼制度,以破解这一矛盾。
一、建立军内行政诉讼制度利大于弊,是实现军事行政法治的必由之路
要不要建立军内行政诉讼制度首先体现在有无这个必要性上。对此,学界有着肯定说和否定说截然相反的观点。笔者比较赞同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在我军建立军内行政诉讼制度是利少弊多,没有必要。主要理由:一是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其根本职能是要保家卫国,其性质和特征决定了军队内部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权力和服从,类似于“特别权力关系”①,应该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和剥夺权利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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