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历史作用
2012-08-15马建洪
黑龙江史志 2012年23期
马建洪
(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福建 福州 350007)
建国初期,由于大陆还没有完全解放,土地改革尚未完成,新生的人民政权还有待进一步巩固,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为了组建地方新政权,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沿用了解放战争后期的各届人民代表会议,以此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
一、福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普遍召开
1949年7 月31 日,中共中央在给各中央局和分局的指示电中指出:“凡三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在解放两个月至迟三个月后,即应召开各界代表会议,以为党与政府密切地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方法之一。”(1)1949年8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各专署、市、县以及区的人民政府也相继组建起来。各级人民政府的成立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创造了有利条件。
1949年10 月20 日,福州市召开了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从而拉开了福建各地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序幕。1950年1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召开各界代表会的指示》。《指示》发布后,大多数县、市结合中心工作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至1951年4月底,已有56个县、市召开了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其中,建瓯、建阳、崇安、尤溪、周宁、安溪、同化、德化、漳浦九个县开过两次,福州市已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2)。随着各地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普遍召开,福建省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进入制度化建设时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在《福建省1951年民主建政工作的实施方案》中要求“在土地改革已经完成,人民多数已有组织和民主觉悟,召开人民代表会议已有成绩的地区,县、市人民代表会议可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代行县、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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