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数字化提供利用的法律效力的思考
2012-08-15李玲
黑龙江史志 2012年5期
关键词:利用
李 玲
(双鸭山市友谊县档案局 黑龙江 双鸭山 155800)
数字化的婚姻登记档案提供利用的真实、完整、可识别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提供的依据和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和保障。数字化的婚姻登记档案由于存在不能直接识读,信号极易消失,信息容易被篡改,信息也容易被远距离截取、窃获而失密等问题,给婚姻登记档案数字化提供利用提出新课题,提供利用档案是档案工作的生命之源,是档案工作的根本。所以学习、研究婚姻登记档案数字化提供利用的法律效力非常重要而且特别必要。尤其是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如何确保婚姻登记档案数字化提供利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识别性,实现便捷、高效的提供利用;作为真实可靠的法律信证充分发挥其提供利用的法律效力,检验婚姻登记档案数字化的科技成果,最大限度的实现档案自身价值和网络资源共享,是学习和研究婚姻登记档案数字化提供利用的法律效力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婚姻登记档案数字化是采用扫描仪或数码相机等数码设备对婚姻登记的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将其转化为存储在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上并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数字图像或数字文本的处理过程。数字化的婚姻登记档案文件虽然不是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直接生成的,但却是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上的,并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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