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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兼务官养廉银小议

2012-08-15南芳

黑龙江史志 2012年5期

南 芳

(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29)

养廉银制度是清朝独创的一种财政制度,雍正帝在吸取历代官员俸禄制度的经验教训,以及朝臣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本朝实际,将耗羡归公后,从耗羡银中提解出部分作为养廉银分发给各级官员。它的动机和目的正如名称所言,是希望官员在经济收入大幅度提高后能够廉洁奉公、洁身自好。

兼任养廉是清代养廉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对任官实践中,官员兼职待遇的一种补充,是指文武官员除了自己本职之外,兼任其他的职位时所获得的养廉银两。养廉银既有类于今天的“岗位津贴”,那么兼职所得也是对兼职者工作的一种报酬和鼓励。

因养廉银具有强烈的职务俸之性格,所以当官吏兼职以后,其养廉银便会增加。[1]同时当这一兼任结束,他所兼得的养廉银则会即行停止,不再获得,即“增事则增养廉,事毕则停养廉”,这是兼任官员议给养廉银的基本原则。正如浙江总督程元章在一份奏折中提到:“兵备道王敛福,前在杭嘉湖道任内,年给养廉银一千六百两,因兼办海塘公务,又增给银一千两,俟工竣停其添给。”[2]

对于兼务官究竟应该支领多少养廉银两,雍正年间并没有做出“一刀切”的规定,主要还是取决于兼理之后所增添的“事务繁简”的程度,[3]依据官吏的能力与职务之繁简来决定支给其多少。正如田文镜所说的“人臣食禄当因事,事繁而禄少则不给,事简而禄多则虚靡。”[4]

雍正六年七月十三日,署理山东巡抚印务布政使丘濬,上奏该省道员等的养廉支给时间问题时,雍正帝于其所上奏折批示有:“所议大小各员均属妥协,惟田文镜今既兼督东省,亦当增给养廉银万金方为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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