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行唐县赈济措施初探
2012-08-15宇文建旭
黑龙江史志 2012年5期
宇文建旭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历史系 内蒙古 包头 014030)
清朝时期,为了应对频繁的自然灾害,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使人民的生产生活尽快步入正轨,统治者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赈济制度。本文通过康熙《行唐县新志》、乾隆《行唐县新志》、同治《续修行唐县新志》三本县志中的记载,对行唐县的赈济措施进行初步研究。
一、自然灾害
清代时行唐境内的自然灾害主要是旱涝、冰雹、蝗灾、地震等。
(一)旱、涝。由于受季风影响,降水年变率较大,季节分配不均,导致降水过于集中,这是旱涝形成的主要原因。此外,因行唐县地处半山区,东南海拔75米,西北最高达960米,坡度大,再加上植被条件差,每遇大风暴雨,降水大量涌入平原和低洼地,使局部地区形成洪涝灾害。据史料记载,行唐“尧有九载之水,汤有七年之旱”。[1](卷三,祀典·灾详志)清代时旱涝灾害依然频繁发生。见于县志的重大旱涝灾害就多达17次。“顺治十四年(1657年)五、六月淫雨大水,漂溺男女,冲坏民房甚多。康熙七年(1668年)秋七月,大雨七昼夜,庄稼尽伤,次年五月大雨、雹,秋七月又大雨、雹。九年夏(1670年)旱,麦不登场。十八年(1679年)大旱,饥,诏令赈灾,免租三成。”[2](卷十六,事纪)“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七月十九、二十三日两次大雨,磁河、沙河陡发,河水深丈余,宽四五百丈。沿河地面无不侵及。五十七年(1792年)久旱成灾。道光三年(1823年)七月,大雨连绵,山水陡发,无河不涨,田苗、房屋被淹。”[1](卷首,恩纪)
(二)冰雹。就行唐地区来看,冰雹发生的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条是从曲阳入境,经杨家庄、屹岵头、玉亭、南桥到独羊岗一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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