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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旅行社特许连锁法律问题*

2012-08-15傅林放

旅游研究与实践 2012年2期
关键词:旅行社法律旅游

傅林放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浙江 杭州311231)

为了摆脱小、散、弱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规模化成了当前不少旅行社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主题。规模化首先体现在企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上,如何壮大企业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传统的方法是,通过直接投资,不断增加营业网点,不断设立新的旅行社分社,或者通过控股的方式设立新的旅行社。但是这样的方式就我国旅行社企业现状而言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旅行社融资能力不足的问题;二是规模壮大必然在地域分布上更加分散,造成管理成本大大提高。因此,这样的规模化路径对旅行社而言很可能是高成本、高风险的。

此外,单从提高市场占有率层面考虑,国家旅游局出台的《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开启了委托招徕的业务发展渠道。但委托招徕的不足之处首先是缺乏稳定性,由此取得的市场占有率也是很脆弱的;其次是难以对代理招徕的旅行社进行有效管理,容易引发旅游纠纷。可见,代理招徕不可能实现旅行社规模化发展的目标。

基于这样的现状,特许连锁经营开始受到旅行社行业的关注。早在2001年即有学者论证了旅行社行业发展特许连锁的可行性[1]。特许连锁在客观上具有多方面功能,包括筹集社会资本、分散经营风险、降低管理成本、低成本收集不同区域市场信息、低成本进入目标市场、快速扩大企业社会影响力等[2]。这些功能正好可以弥补旅行社企业规模化发展的软肋,因此浙江省在《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56号)中提出旅行社企业组织由中小企业向连锁经营等形式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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