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迁笔下的受辱递减与递增——《报任安书》中一处释义考辨
2012-08-15辽宁师范大学文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名作欣赏 2012年29期
关键词:结构
⊙王 琳[辽宁师范大学文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29]
作 者:王琳,辽宁师范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文艺学研究方向。
一、引言
古汉语中动词、名词、虚词的运用都有别于现代汉语,且常交叉运用,特别是词性转换和语法结构的不同均给今人的理解设置不少障碍。唐贾公彦《义疏》“:译即是易,谓易换言语使相解也。”强调将一种语言文字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不能改变原本意义,以达到彼此沟通、相互理解的目的。笔者阅读《报任安书》一文时,发现诸多译本对该文中一段话的翻译均有层次不清之惑,未能清晰表达司马迁这段话的本真强调。
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一文中叙述自己因李陵之祸而受宫刑之辱后,写下了这样一段兼蓄悲壮情怀与豪迈之气的话语“: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辞令,其次诎体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关木索、被楚受辱,其次剔毛发、婴金铁受辱,其次毁肌肤、断肢体受辱,最下腐刑极矣!”①发端一句寓豪情与壮志于一体,紧接着的倾吐又似滔滔江水,汩汩而来,颇具音韵协畅之美。然而笔者查阅的诸多通译本对此经典段落的翻译难以令人满意,现录用几种通行的解释试分析之:
译本一:人本有一死,有的死重于泰山,有的死比鸿毛还轻,这是因为死的原因和目的不同。最重要的,是不辱没祖先;其次,不使身体受辱;其次,不在道理颜色上受辱;其次,不在言辞上受辱;其次,被捆绑受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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