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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必要性思考——结合《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分析

2012-08-10张国诚

当代经济 2012年2期

张国诚

(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四川 成都 610225)

2008年在全球经济危机波动的情况之下,我国加大地方投资,但过度的投资使地方负债急剧飙升,伴随着地方融资平台的膨胀,大规模的地方债被视作可能导致中国经济“硬着陆”、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等隐患,也有人把地方债比作是中国版的“次贷危机”。为了释放高额的债务,地方政府首次尝试自行发债,但遭到了众多学者的质疑。早些就有专家,例如,张远认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要考虑是否具备偿债能力,建议先考虑在省、省会城市等地区有选择的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在《办法》颁布之后,马蔡琛表示,在2011年末推出这一措施,显然有些仓促,并没有把历史问题交代清楚,也没有制定出一套系统来适应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办法。但也有一些业内人士比较认可。杨志勇认为,这次试点一方面是对分税制的完善,另一方面在短期内也有利于应对债务风险。地方本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财权,包括债权,这是对地方政府财政相对独立性的一个认可。还有学者,例如张馨认为,在中国推行地方政府公债制度是完善分税制、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应有财权的客观需求,是强化财政职能、缓解各级政府财政困境的必然选择。综合业界各位人士的分析,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为了解决地方财政赤字所累积的高额债务,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是大势所趋,自行发债只是这一趋势中的过渡,进而从试点走向逐渐成熟的道路,在这过程中,地方政府要提高立法的层级,注重防范风险扩散,严格遵守制度及原则,在循序渐进中,需更进一步细化规定,如规定地方债的用途、如何偿还、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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