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激励机制研究Δ
2012-08-07胡霞黄文龙马爱霞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南京211198
中国药房 2012年44期
胡霞,黄文龙,马爱霞(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南京211198)
从2009年开始,我国新一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已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涉及到基本药物的生产、配送、筹资、付费、使用等各方面的问题,而生产又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根据“经济人”假设,每个经济主体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偏好。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对于基本药物生产都是政府强制手段在起主要作用,而事实证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由于对市场变化灵敏度低和存在滞后性,规制者很难掌握企业的真实成本信息,利用行政手段就容易忽视企业的正常的利益诉求,一方面导致企业生产积极性受到打击,药品生产企业只能利用“降价药退市-新药注册-单独定价”来保证自己的销售利润,从而导致一部分疗效较好的廉价药品无从寻觅[1];另一方面导致药品市场秩序混乱、药品质量低下、“寻租”等乱象丛生,而其中发生的各种交易成本最后还是由消费者承担。企业是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如何让企业在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利润水平较低的基本药物的需求的同时还能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就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因此,在行政手段无效的情况下,政府规制方式可以采用利益诱导机制,在不影响甚至还能够增加药品生产企业收益的基础上构建机制激励生产企业自愿提供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的基本药物(2008年启动的国务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由卫生部监管基本药物的生产,因此这里的“政府”泛指中央及地方的各级卫生部门,并且假定政府完全代表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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