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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农村工业化思想中的合作理念及其实践

2012-08-01白宏钟熊亚平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工业生产农村

白宏钟, 熊亚平

(1.南开大学 汉语言文化学院,天津 300071; 2.天津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天津 300191)



民国农村工业化思想中的合作理念及其实践

白宏钟1, 熊亚平2

(1.南开大学 汉语言文化学院,天津 300071; 2.天津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天津 300191)

20世纪20年代末后,农村工业化很快成为农村问题领域的一种重要思潮,这一思潮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农村工业只有采取合作制度才有前途,但关于如何在农村工业中推行合作制度的具体设计却甚为少见,实践成就更是微乎其微。合作运动自身的缺陷,有关各方组织、领导不力以及向农民灌输合作理念失败,是在农村工业中推行合作制度失败的主要原因。

民国;农村工业化;合作;思潮

一、农村工业化思想的提出

民国学术界最早倡议农村工业化的是来华的外国学者戴乐仁*即J. B. Tayler,英国人,时任燕京大学农村经济系教授。。他在1928年出版的《中国之农场与工场》(Farm and Factory in China)一书中,“为中国小规模乡村工业反复辩护”*方显廷:《中国之工业化与乡村工业》,《中国经济研究》(下册),长沙:商务印书馆,1938年,第630-631页。。其后,乔启明、李景汉、方显廷、吴知、张世文、梁漱溟、高叔康、郑维、韩稼夫、费孝通等先后从各自的思路出发提出了农村工业化的见解,农村工业化成为乡村研究领域的一种重要思潮,并在部分农村地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践。

事实上,工业乡村化、乡村工业化、建设工村社会等思想,此前在欧美和日本已经开始流行,多数中国学者在提出农村工业化思路时受到了来自欧美和日本的影响*参见方显廷:《〈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引言》,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年,《引言》部分第2-3页。。如唐莱*即R. H. Tawiney,英国著名经济学家,曾以国联专家身份访华。曾说:“常人之误见,在默认如下之假定,以为‘大量生产,既为若干重要工业有效发展之应有现象,则所有工业,当莫不如此。因之,欲谋经济进化惟一可能之方法,即在加紧提倡大量生产而已’。囊时欧洲各部,多不免为此等误解所蒙蔽,今则大部觉悟矣。中国自不应重踏西欧诸国之覆辙,盖中国将永为农民及手艺工人组成之国家,吾人如忽视其传统经济制度之改良而另倡异说,必致陷于重大之错误也。”*R. H. Tawiney, Land and Labor in China, p. 145. 转引自方显廷:《中国之工业化与乡村工业》,《中国经济研究》(下册),长沙:商务印书馆,1938年,第628页。在方显廷、吴知、张世文、韩稼夫等人后来所表述的农村工业化思想中亦可以看到类似的观点。

合作思想比农村工业化思潮更早引入中国,其影响更深、更广,在相当程度上被付诸实践。*有关民国时期合作思想与合作运动的研究,近来国内外的成果非常丰富。仅2000年后,就有郑大华著:《民国乡村建设运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陈意新:《二十世纪早期西方合作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影响》,《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赵泉民:《20世纪20年代中国合作主义思潮论析》,《学术月刊》2004年第8期等。2000年后的相关研究成果还有很多,此处不一一列举。农村工业化思潮在中国出现后,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合作思想的深厚影响,倡导农村工业化的学者们,几乎都在自己的农村工业化设想中融入了合作的理念。在民国农村工业化思想的发展中,合作理念的演进是一条最引人注目的脉络。

二、合作理念在农村工业化思想中的地位

1933年2月至10月,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对河北省高阳织布区的农村织布工业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由吴颂先执笔(署名吴知),写成《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一书*1936年1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在此之前,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于1935年10月首先出版了方显廷所著《华北乡村织布工业与商人雇主制度》一书。此书内容与《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相似但简略得多,主要着力于分析高阳织布业的工业组织制度。此外,吴知在1934年1月24日的津、沪《大公报》之《经济周刊》上发表了《高阳之土布工业》;在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主办的刊物《政治经济学报》第三卷第一期上发表了《从一般工业制度的演进观察高阳的织布工业》。在所有相关成果当中,《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是有关此次调查的最完整的实录。,将“采取合作制度”作为农村工业化的具体实施途径提出。

方显廷为《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所作的引言,可以看做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的学者们关于中国农村工业化观点的总结:(1)欧美国家最近出现了工业乡村化的趋势,可资经济发展落后的中国借鉴。(2)随着交通、动力等技术的进步,农村工业化在中国完全有可能实现。(3)发展农村工业是复兴农村的一种方法。(4)要想发展乡村工业,必须打倒商人雇主制度并找到对抗大工业的方法。而抵抗这两个敌人的最好的方法,“是要采取合作制度”。*方显廷:《〈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引言》,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长沙:商务印书馆,1936年,《引言》部分第1-9页。(5)依靠农民自己来建立合作制度是不大可能的。因此需要银行、政府部门、合作团体、学术机关等分别从“金融”“技术”“组织”及“教育”等方面着手,自上而下地帮助农民建立合作制度。

《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出版一个月后,张世文的《定县农村工业调查》由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在北平出版。这是平教会在定县所进行的社会调查工作中农村工业调查部分的成果。与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在高阳专门进行织布工业的调查不同,平教会在定县进行的是对所有农村工业种类的全面调查。张世文同样注意到了中国乡村工业前途的危机,认为外国和中国大工厂产品对市场的侵夺、手工业品制造技艺的保守与落后、家庭手工业生产者的无组织是中国乡村家庭手工业渐趋衰败的重要原因。谈到关于定县农村工业的具体建设与改进的建议时,他主张在组织方面提倡各种合作社。关于在农村工业中推行合作制度方面,张世文受到了方显廷和吴知的影响,他在书中所提倡的三种合作社,与吴知1934年1月24日发表于津、沪《大公报》*从1928年起,《大公报》的《统计周报》由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负责主编,此副刊1930年改名为《经济研究周刊》,1933年改名为《经济周刊》,每周于津、沪《大公报》同时发刊。见方显廷:《〈中国经济研究〉序》,《中国经济研究》,长沙:商务印书馆,1938年,《序》第1页。上的《高阳之土布工业》中所提的“改革的建议”中的内容如出一辙。

晏阳初、李景汉、陶孟和、戴乐仁、陈其田等均在各自为《定县农村工业调查》所作的序中发表了自己关于农村工业的见解。其中晏、李、戴三人均不同程度地表示了支持农村工业生存发展的态度。对于如何发展农村工业,则所有人都认为需要有来自农村以外的政府或其他组织的干涉与指导。但至于来自农村以外的干涉和指导的具体方式,只有晏阳初表述得较为清楚:“如果应用合作的原则,把分散的原始式的小手工业,组织联合起来,作共同之经营,又加以技术方面的研究改良,则农村经济之复兴,方可有望!”*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6年,《晏序》第1页。

梁漱溟从文化保守主义出发,主张以农立国,倡议从农业引发工业。而他所说的由农业引发的工业,主要是乡村工业。梁漱溟的农村工业化思想,也将实现途径落实在合作道路上。他主张为消费而生产的工业化,反对为营利而生产的工业化,认为应当先制造出工业的需要,也就是工业的购买力,再布置合作的根底,乡村工业自然勃兴。而走为营利而生产的工业化道路,必陷入彼此竞争、偏颇集中、阶级分化、社会关系恶化的困境。*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梁漱溟全集》(第2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508-513页。

费孝通同样认为中国农村工业面临着生存的困境:“若是在机器工业和手工业间作一选择,……我想很少人能站在乡村工业方面说半句硬话。”*费孝通:《中国乡村工业》,《费孝通文集》(第3卷),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年,第11页。但是,费孝通不主张消灭农村工业,相反,他认为为了复兴乡村经济,稳定农村社会,发展中国工业,农村工业应当得到保留和发展,并且对于农村工业的前途持乐观的态度:“乡村工业是可以有前途的。”但有前途的前提是同时在技术和组织上进行改良。技术改良主要是要使用机器生产,组织改良则是要采取合作方式。*同上书,第14-18页。

三、在农村工业中推行合作制度的具体方案设计

事实上,当时的改良派学者,无论对农村工业的前途态度是悲观还是乐观,几乎没有人认为农村工业在无外界引导的情况下能够有好的发展。至于外界引导农村工业发展的具体途径,学者们则多以推行合作制度为最佳或唯一可行方案。然而对于合作制度如何在农村工业中推行,从30年代初农村工业化思想在国内提出,直至40年代末,具体的设计和实践却很少见。除了晏阳初、梁漱溟分别在定县和邹平一定程度上付诸实践之外,其他学者中只有方显廷、吴知、张世文、费孝通等人留下了有价值的设计方案。

方显廷的方案是针对高阳织布工业而设计的。他指出在高阳织布工业中推行合作制度,应当从“组织”、“金融”及“技术”三个方面努力。

组织方面,“当以村合作社为基本单位,村以上有区合作社(联合社),而以县合作社联合社为最高组织”。“各级合作社之功能,自亦按级而互异,原则是在于可能的范围内,将织布的功能分散在各村的农家中,而以织布之预备与整理功能,购置原料,运销布匹,及调剂金融功能等,集中在区或县合作社联合社之所在地,以便收大规模经济的效用。”

金融方面,“应当在合作原则之下,欢迎商业银行投资”。高阳织布业的金融周转一向依靠天津的银号。方显廷建议由高阳的布业合作社和天津的银行团订立合同,由该团在高阳县城里设立分办事处,在天津设立总办事处,“则高阳昔日依赖拨条*在高阳,债权商号向债务商号开出的要求偿付欠款的条子,就是拨条。实际上由于高阳各商号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错综复杂,债权商号开出的拨条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兑现现款,只是起到代替现金付款、代销债务等作用。拨条是高阳本地各商号之间的最重要的金融流通手段。以为流通金融的唯一利器,今将由天津银行团的分办事处,去负责清算所的责任;而高阳与外埠金融的汇划关系,更可由银行团的天津与高阳办事处,为之代疱了”。

至于高阳布业的技术改进,“自然须赖专家的设计和指导。这项工作,不是高阳布业本身所能担负的,政府机关,如全国经济委员会与国立中央研究院合办之棉纺织染研究馆,若能以高阳布业的技术改良,作为专题去研究,并且根据研究的结果,在高阳建立模范工场,以事推广,则高阳布业技术的改良,自可指日而待”。*方显廷:《〈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引言》,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长沙:商务印书馆,1936年,《引言》部分第9页。

此外,在农民合作意识灌输和合作事业设计上,方显廷则寄希望“合作团体”和“学术机关”*同上书,《引言》部分第6页。。

吴知的方案同样是针对高阳的织布工业而设计的。他建议在建设合作制度之前,先由政府出面组织一个“小而强固的组织”——“高阳布业改进社”来推动整个高阳布业的合作改良建设。首先要由改进社进行宣传,以取得织户的“了解与同情”。之后由改进社改进并示范新技术。设置布匹检验所,检验布匹质量,并予以标注,以为改进布匹质量及推销手段。建议在织户中组织信用合作社来吸收社员的存款和向银行借款,以解决资金问题。在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之上,再组织购买合作社以集体购买原料与机械,组织利用合作社以提供设备、生产场所、技师等供社员利用。最后,组织贩卖合作社,负责运销社员的产品。*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长沙: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279-285页。

张世文主张在定县农村工业中“提倡信用合作社帮助农民从事各种工业之资本;提倡生产合作社使农民合起来生产;提倡贩卖与运销之合作社,使农民合作起来贩卖运销,免去中间人或中间机关之剥削”。*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6年,第44页。按照这些建议,合作的原则应当贯彻于定县农村工业的资金筹集、生产、运销及分配的整个过程之中。

张世文认为全国性的农村工业建设计划要由政府实业部聘请专家对全国农村工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以后共同商讨拟订,中央政府(实业部)、省政府(建设科)与县政府(建设科)分别负责全国、省、县三级的农村工业建设,其中县政府建设科对于农村工业建设应做的工作包括:“应先把两种重要的组织建设起来,一个是农民银行,一个是县合作社联合会,用这两个机关来佐助,去逐步推进全县的工业建设。农民银行是资金的来源,县合作社联合会是生产、消费与运销种种组织的动力。”*同上书,第44-45页。

从上述三人对于农村工业生产组织形式方案的设计来看,有两处明显的共同点:一是以合作为农村工业的发展方向,二是对于在农村工业中推行合作制度主要寄希望于政府。因此,也易于理解为何三人的方案在具体实行方法和步骤上都很简略:既然寄希望于政府来组织和实现农村工业的生产组织形式升级,具体的方法和步骤当然应由政府部门来设计、推行。作为政府之外的建议者,他们所建议的方案应主要指明大的方向而不宜过细。

尽管如此,上述三人的方案也已是当时罕见的具体方案设计了。其他学者除了主张在农村工业中推行合作制度外,对于如何推行合作制度,几乎都未置一词。这种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学者们认为在农村工业中推行合作制度为政府和合作团体的任务,因此提出在农村工业中推行合作的建议即止。当然,30年代后国民政府在农村努力推行合作事业,因此学者们的上述想法也不无道理。

四、有关农村工业生产组织形式升级的技术支持因素的探讨

少数学者对于包括技术改进、生产门类、与城市大工业和农村工业之间相互的分工合作等农村工业生产的一些具体的技术问题比较关心,在相关探讨中,这些学者实际上为推行合作制度在内的农村工业的生产组织形式改进在技术上找到了一些支持因素。

(1)吴知、方显廷对于动力技术改进在农村工业生产组织形式改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预期。

方显廷和吴知在阐述农村工业化主张时,均认为交通、尤其是动力方面的进步,将允许工业一方面向乡村分散,一方面向小规模方向发展。

吴知认为过去工业集中于大工厂、资本家和城市,是受交通、运输、金融、人工、动力和原料供给等条件的限制。但这只是蒸汽动力时代的一种现象。一旦有比“蒸汽机的费用要大大地便宜而移动也很灵便”的新动力被发明出来,同时再发现“一种合理的聚集资本和分配利益的办法”,工人就“可以在自己家里或结成小团体快活地做工,生产的利益,都归工人自己享受”。而实际上,“近来的内燃机和电力发动机的应用,已极普遍”,另一方面“信用合作社、生产运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发达极速”,因此“小工业不仅不会消灭,或者还能发达也未可知”。*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长沙: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274-275页。

方显廷也特别强调新动力,尤其是电力对于工业向农村分散和小型化的作用:“电可以从电线上送到任何地方去,……现在有些工业,农民在乡村的家庭里,也可以利用电力,或内燃机所生的动力,去推动机械,和工厂一样,去享受机械发明的便利和经济。”当然他也不忘强调新动力也必须和合作制度相结合才能达到推动农村工业化的目的:“但是有些机器,既非个人所能充分利用,又非个人经济能力所能单独购置的,有了合作社就可以购置机器,为全体社员利用。”*方显廷:《〈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引言》,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长沙:商务印书馆,1936年,《引言》部分第4页。

(2)韩德章“乡村工业部分机器化”方案及费孝通关于农村工业在技术和组织上变质的设想。

费孝通同样认为新动力的使用给乡村工业带来了前途:“工业集中的原因,得推源到蒸汽动力的应用。自从电力和内燃机的采用成为工业的动力后,……造成了工业由集中而分散的新趋势。”因此,“乡村工业是可以有前途的”。*费孝通:《中国乡村工业》,《费孝通文集》(第3卷),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年,第15页。不过,乡村工业要在组织上和技术上变了质才能有前途,而其中技术变质又是组织变质的前提。“乡村工业的变质第一步是在引用机器,使乡村工业并不完全等于手工生产。” 那么农村工业 “怎样引用机器,怎样使它依旧适合于在乡村中经营,依旧能和农业相配合”呢?费孝通从韩德章的一篇文章中得到了启发。

韩德章的文章的主要观点是:在一件工业品的制造过程中,有些部分可以由手工来做,如果能把那些不必需要机器做的工序保留在农家,留给手工业,就可以利用乡村里多余的劳力,帮助乡村经济的改善,而且也不会因此而影响产品的质量。除此之外,制造过程横的方面也有能分成各部门分别在小型工厂中进行的。*韩德章:《战时农村工业的新动向》,《今日评论》,第4卷第17期。转引自费孝通:《中国乡村工业》,《费孝通文集》(第3卷),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年,第16-18页。比如日本的自行车制造,是把各部分零件分散到农家用简单的电力机器制造,然后到总厂去装配,因之价格可以便宜。*费孝通:《中国乡村工业》,《费孝通文集》(第3卷),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年,第18页。因此,“若我们把制造过程拆断了,其中有不少部分是不需要大机器的。都可以分配到用电力推动的小型工厂或用体力的家庭工场中去制造,结果,以前乡村工业在技术上所受的限制就破除了”。*同上。

费孝通发现,按照韩德章所提出的“乡村工业部分机器化”的方案,在传统经济中各不相关甚至有时相冲突的乡村工业的两种主要生产组织形式——家庭手工业和作坊工业,“在技术上是可以联系成相辅的生产部分”。他更进一步觉察到,“韩先生所主张的联系,实在不止于技术上的配合,更重要的还是在组织上的统一”。因为,“乡村工业的变质,主要是在利用动力和机器,变了质的乡村工业,在它的结构中,生产工具的成本一定要加大,因之,决不是一个在生计压迫下的农民所能购备。他在新式乡村工业中所能得到的利益,还是限于保留于手工生产的部分。机器生产部分所获得的利益,统统会归到占有生产工具的富户手里。所以,家庭手工业和作坊工业若单在技术上加以联系,对于乡村经济的贡献,是决不会太大的。反之,这种新式乡村工业的发展,反而会引起乡村社会中贫富的悬殊。”因此,“家庭手工业和作坊工业在组织上要谋联系,就得采取合作方式。作坊里生产工具的所有权,不使它集中在少数有资本的人手里,而分散到所有参加生产的农民手上”。*同上书,第18-19页。

韩德章、费孝通二人的主张结合在一起,实际上已由技术改良出发为农村工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升级设计了一条可行之路。按照手工业和机器生产在工业生产过程中进行纵向分工的设想,部分家庭工业生产得以保留和发展,机器生产的部分将集中于使用机器生产的小型乡间工厂里去。而按照农村工业在工业生产过程的横向分段进行分工的设想,农村小型工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摆脱在生产规模、技术、成本等方面所受的限制,能够从事的生产业务将大大增加。按照这两种分工的设想,既可以大量建设和发展农村小型工厂,又不会因此而伤害原有的农村家庭工业,事实上,由于在生产环节上有联系,相当一部分农村家庭工业还会随着小型工厂生产的增加和发展而发展。因此按照这种设想,实际上可以设计出一条不伤害甚至促进家庭工业生产的农村工业生产组织形式升级之路。韩德章尽管首先提出了这种基于技术改良目的的分工设想,却并没有进一步由此向农村工业的生产组织方面发展自己的想法。费孝通以其独有的敏锐看出了韩德章方案的价值,将其联系到农村工业生产组织改进方面。由于当时所关心的主要是作坊工业生产所带来的贫富不均及由此引起的农村土地权集中的问题。因此费孝通的关心更多在新生产组织的生产工具所有权方面,不过,他所揭示给我们的,已远远超过了农村工业生产组织的产权问题。农村工业如按他所设想的在技术上和组织上变质后,所带来的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决不会仅限于合作,或者说至少不会限于狭义的合作。实际上,在解放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乡镇工业的发展中,韩费方案的影子处处可见。

五、在农村工业中推行合作制度成效微弱的原因

尽管合作制度得到了众多学者的提倡,但是民国时期在农村工业中推行合作制度所取得的成就微乎其微,被学者们视为农村工业复兴阻碍的家庭生产方式,却一直保持着顽强的生命力,并在许多方面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和进步。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在农村工业领域合作这种公认的先进的生产组织形式在家庭生产这种公认的落后的生产组织形式面前一败涂地呢?

1.合作运动自身发展阶段的原因

中国农村合作运动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中期*第一个农村合作社“香河县第一信用合作社”成立于1923年6月。参见刘纪荣:《合作运动与乡村社会变迁——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华北农村合作运动研究》,天津:南开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3页。,开始时仅由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倡导于河北一省,运动初始时以“合作防灾”为指导理念,而以提倡农村信用合作作为“合作防灾”的入手办法,因此建立的都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直到1927年后,农村合作社的业务才开始向运销、供给、利用等多种业务“兼营”发展*刘纪荣:《合作运动与乡村社会变迁——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华北农村合作运动研究》,天津:南开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7页。。30年代,农村合作运动由局限于河北一隅而变为推行于全国,但信用合作社在农村合作社中始终居于绝对主导地位。

表1 1944年全国合作社业务分配统计

资料来源:《各省市合作社业务分配表》(民国33年12月底),社会部合作事业管理局统计室编印:《合作事业统计资料(民国33年12月底)》,出版时间、地点不详。转引自魏本权:《农村合作运动与小农经济变迁——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1928—1949)》,南开大学2007年博士毕业论文,第69页,表2.4。注:(1)全国实际社数不包括联合社数;(2)实际业务社数以业务种类计算,如一合作社兼营另一业务,计为二社。

根据表1,如不计兼营社,在所有合作社中工业生产合作社只占5.0%,居于消费、运销、供给等类合作社之后,在8类合作社中仅居第6位。在农村合作化运动的进程中,工业生产合作社在各类农村合作社中一直仅占很小的比例,这是在农村工业中推行合作制度成效低微的原因之一。

2.合作理念对家庭中心观的失败

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本位的社会,以家庭为人际关系和生产、生活的中心。因此农村居民在人际关系和生产、生活等各方面都形成了牢固的家庭中心观念。两千余年的小农经济形态更强化了农民在生产方面的家庭中心观念。在民国农村合作运动推行期间,运动的倡导者和推行者始终未能突破家庭中心观的壁垒,让合作理念真正为广大农民接受,这是在农村工业中推行合作制度成效低微的更重要的原因。前述第一个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也正是这一个原因的结果,因此可以说这第二个原因才是决定性的。

家庭中心观是中国民众思想中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农民家庭又是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活动于一身的完整的社会经济单位,因此对于农民来说,家庭生产方式是他们在生产组织形式方面毫无疑义的首选,对家庭生产方式的固守与家庭中心观一样,也已经成了深入农民心中的传统观念。只有在丧失了生产资料或其他生产组织形式的所带来收益明显大于家庭生产方式的情况下,他们才会选择其他的生产方式。而在这两种情况下,前者农民是受条件所困,迫不得已;后者则是受收益最大化原则的驱使。民国期间合作制度在农村工业中推行所取得的微小成就,实际上主要应归功于高于家庭生产的收益对于农民的吸引,在观念层次、合作理念上则始终为农民所漠视。这一点只要我们对事实稍加分析即可看出。

在有关农村工业的合作努力中,收效较大的方面在于对农村工业生产的资金、技术、原料供给、产品运销的扶持,而这些都正是农户无力或较难单独完成的事业。至于生产环节,由于农民在观念上对家庭生产方式的固守,合作原则始终未被他们真正接受,合作化运动实际上只能以更高的收益来吸引农民参加生产合作社,然而事实上在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下,合作生产很难比家庭生产带来更大的收益。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工业合作化生产,由于缺乏经验、管理不善、经营环境的恶劣、对手的竞争和排挤等原因,始终“在收益短缺与亏蚀的困境中举步维艰地踯躅前行”。*魏本权:《农村合作运动与小农经济变迁——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1928—1949)》,天津:南开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22页。并且,农民对农村工业合作生产与家庭工业生产的绩效评价标准的不同更加大了合作生产方式的劣势。在家庭生产方式下,劳动力的边际收益一般不被考虑,然而在合作生产方式之下,生产越出了家庭的范畴,边际收益就会进入参加者的考虑范围,因此农民实际上并不是依同一标准对两种生产组织形式进行绩效评价的,这使得合作生产方式在一开始就处于劣势。合作生产既然不能带来比家庭生产更高的收益,其取代家庭工业生产的失败就难以避免。

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中关于开弦弓村蚕丝合作工厂所面临的困境的描述,就很好地反映了合作化运动在农村工业中的困境——合作原则与农民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矛盾。合作的意义在于弱者互助,坚持非盈利原则*参见魏本权:《农村合作运动与小农经济变迁——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1928—1949)》,天津:南开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76页。,合作工厂的农民是工厂真正的主人,工厂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全体大会,但是社员却“未想过行使投票的权利来管理工厂”,“他们只关心以利润形式分给他们的实际利益,对工厂的其他工作很不了解”,“对他们来说,所有权只意味着他们可以分得一份利润”。*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3月,第188-189页。

3.合作理念灌输的失败

农民合作理念的欠缺对于农村工业生产合作化有着如此巨大的负面影响,显然,如果要取得农村工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成功,必须设法使农民真正接受合作理念。但合作理念源自西方,与基于中国传统农业文明和伦理本位文化而产生的家庭中心观大相径庭甚至在许多方面是冲突的。农民对于合作理念的认同与接受,涉及到以家庭中心观为主的深层理念的转变,绝非易事。晏阳初在定县的平民教育活动及梁漱溟在邹平的乡村建设实践在推行合作方面都远未能取得预期的结果,就说明了这一点。

晏阳初和梁漱溟的失败表明,欲使农民突破家庭中心观,接受合作理念,不触及中国社会核心问题即生产关系和外来侵略对中国的压迫是不可能的*即使是平教会内部,也有人持此观点,如李景汉说:“今日社会问题之核心,……亦即如何使社会间人与人间之关系达到公平,不因一方面之剥削而发生对立之冲突。此核心问题不能彻底解决,则一切其他问题也不能圆满解决。”见李景汉:《华北农村人口之结构与问题》,《社会学界》(第8卷),1934年,第2页。。而要解决种种社会核心问题,似乎只有政府才有如此能力,而合作运动在全国的推行,也确需政府加以统一指导和管理。事实上,国民政府统一全国之后,确实力倡农村合作运动,并将其纳入行政轨道。不过,国民政府所推行的农村合作在培育农民合作理念方面也一样不成功,这与国民政府农村合作运动政策的失误有关。特别是19世纪40年代的“合作政策与合作行政体现了强烈的‘国家意志’——将合作社作为实现地方自治的经济组织加以倡导,实现保甲、合作与地方自治的结合。这与乡村民众的需求与农村经济变革的内在要求恰相脱节——乡村民众需要摆脱西方资本主义势力冲击带来的经济困境:小农经济需要获得在资本、技术、市场方面的外部支持”。*魏本权:《农村合作运动与小农经济变迁——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1928—1949)》,天津:南开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5-66页。但在新合作行政体制下,合作组织的社会控制功能不断被强调,其经济作用则日益弱化,小农对于合作运动的参与也变成了“强迫合作”下的被动参与。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合作理念的培养难以取得成就。

六、余论

尽管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在农村工业中推动合作的努力收效甚微,但这并不意味着合作制度在农村工业中并无发展的可能性。

由于农民家庭社会基层经济单位的性质,它有追求更多收益的动机,这种动机能导致农户突破家庭局限,改变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对于自己能独力完成的工业生产,农户一般以家庭生产方式进行。但是原料购买和产品运销上,集团运作较之农户单独从事有着明显的优势,而技术改良、资金筹集更是个体农户无力或较难单独完成的,这是制约他们从事家庭工业生产的瓶颈因素。如前所述,正是在这些方面,合作运动收效较大。这是农民依收益最大化原则进行选择的结果。实际上,在非强制状态下,追求更高收益是推动农民改变家庭工业生产和经营组织形式的主要因素。

以高阳布线庄为代表的包买商,正是成功地利用了农民追求更高收益的心理,建立起了撒机制等资本主义包买制的生产体系。在这类体系下,从事家庭工业生产的农户与原料和产品市场的联系均被包买商切断,但生产环节却保留了家庭生产的形式。农户虽然失去了从销售中获取利润的机会,却也因此不必再承担经营上的风险;由于原料支出由包买商负担,农户在生产方面所需投入的资金也降到了最低。从包买商一方来看,由于专业经营体系的支持,他们从流通环节中所能得到的利润较个体农户高得多,但这也正是个体农户在家庭生产经营状态下所不能做到的。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分散在农户家中进行,生产工具由农户自己购置,包买商也把生产支出中的很大一部分转嫁给农户。

总的说来,尽管在包买制下包买商剥削了其所控制的农户,但双方也确实在相当程度上达到了双赢的结果。民国期间包买制在河北、华北乃至全国农村家庭工业中得到了广泛的推行,而农户参与包买制下的生产,是完全自愿的行为。这证明了包买商的成功。而包买商的这种成功正是利用了农民追求更大收益的动机。

包买制在农村工业中的成功,说明合作组织完全可以利用更高的收益来吸引农民主动参加合作运动*高阳织布业中曾出现过集中农民织户自发合作的情况(见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商务印书馆,1936年1月,第96—99页),这些实例也可以证明,追求更大的收益是吸引农民自发组织和参与合作的主要动力,同时也表明:农民在自发组织和参与合作时,更愿与和他们关系更亲近的人(户)合作。,在合作组织长期的良性运行中,只要掌握好家庭中心观下农民生产、经营的心理、习惯和特点,因势利导,社员合作理念的养成,是可以期望的。总之,合作组织能保证社员的收益和长期良性运行是改变农民生产组织形式和观念的关键。然而可惜的是,民国时期的合作组织大都达不到以上的要求。民国期间农村工业合作化努力的失败,合作运动自身的缺陷是重要的原因。

The Cooperative Idea and Practice in the Thinking of Rural Industrialization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AI Hongzhong1, XIONG Yaping2

(1.College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Culture,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2.History Department,Tianji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Tianjin 300191, China)

Thoughts of rural industrialization soon became an important thinking in the field of rural issues in the late years of the 1920s. The mainstream ideas of this thinking were that rural industry could grow only when cooperative system was practiced. However, detailed programmes about how to carry out cooperative system in the rural industry were quite few and achievements of practices were next to nothing. The main reasons for the failure of implementing the cooperative system in rural industrialization were: the defects of cooperation movement, the ineffective organizing and leading of the concerned parties, especially their failure to implant the cooperative idea in the peasants.

The Republic of China; rural industrialization; cooperation; thinking

2012-04-06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中国乡村建设思想(百年)史》(10&ZD076)暨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世纪前期中国乡村社会变迁研究》(2009JJD840009)

白宏钟(1973-),男,天津人,历史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近代华北区域史研究。

K263

A

1008-469X(2012)03-0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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