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总质量>3.5 t柴油车(含客、卡车)销售实施国Ⅳ:再延1.5年——鉴于目前“车用国Ⅳ柴油供应仍不到位”

2012-07-31肖献法

商用汽车 2012年2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部车用公告

本刊记者 肖献法

2011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92号公告对GB 17691-2005中柴油机及其车型国Ⅳ销售实施时间进行新调整:重型柴油车再推迟1.5年,与1年前调整后的轻型柴油车国Ⅳ销售实施时间2013年7月1日趋同。

首先确定,总质量>3.5 t的柴油汽车(即汽车环保标准分类中的重型柴油汽车,含客车、卡车),均属于现行国家汽车分类标准中的“商用车”范畴,包含了客车、卡车及其改装的专用汽车。

而关于总质量>3.5 t的柴油汽车是否能够于2012年1月1日如期实施国Ⅳ排放标准(销售),在整整吊足行业胃口1年后,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12月29日才有了新说法——再次延期实施,此举可谓“姗姗来迟”。按照环境保护部是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92号公告),决定再延期1.5年,即于2013年7月1日实施,这恰好与1年前即2010年12月21日决定的轻型柴油汽车(总质量≤3.5 t,下同)延期2年至2013年7月1日实施国Ⅳ标准的时间趋于一致。

2010年12月21日,环境保护部曾针对中汽协《关于明确国Ⅳ排放标准实施日期的报告》作出的回复决定:重型柴油汽车延期1年至2012年1月1日实施;轻型柴油汽车暂且延期2年至2013年7月1日实施,然而前者率先“食言”。

改口“分车型、分区域实施国Ⅳ”

依据其2011年第92号公告,环境保护部仅对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中的柴油机(压燃式)及车型实施国Ⅳ的“销售时间”作出新的调整。

《公告》称:为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就实施GB 17691-2005第四阶段排放限值(国Ⅳ)的有关事项作出调整。

《公告》说:鉴于目前满足国Ⅳ标准需求的车用柴油供应仍不到位(这的确是现实——笔者注),严重制约国Ⅳ标准实施进度,为保证标准实施效果,根据车用燃料供应实际,决定对GB 17691-2005所涉有关机型和车型,分车型、分区域地实施国Ⅳ标准。具体如下:

(1)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严格实施国Ⅳ标准。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要求。

记者评论:“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汽车”实施国Ⅳ的销售时间,早已按照GB 17691-2005于2011年1月1日开始——例如,基于汽油机或柴油机改造的天然气(NG)汽车等。故此处“规定”只是陈述一下而已,没有变化。

(2)对在北京市、上海市销售和注册的、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Ⅳ标准,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Ⅳ标准要求的相关车辆。

记者评论:其实,个别城市早已实施这项“规定”,但执行的不是环境保护部的规定,而是地方政府部门的决定。

(3)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的要求。

记者评论:这项“规定”可谓本次《公告》最最重要的实质内容。据此,所有销售上牌的柴油车将于2013年7月1日统一实施国Ⅳ标准;而依据GB 17691-2005和环境保护部2010年12月21日所作规定,重、轻型柴油车销售都是分步实施国Ⅳ标准。

国Ⅲ柴油机(车)型式核准:再延0.5年

《公告》同时对“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即国Ⅲ柴油机(车))的型式核准时间作出规定:延长至2012年6月30日,即:从目前算,还有不到半年时间;而“其国Ⅳ型式核准截至时间及国Ⅴ实施日期另行通知”。

《公告》强调: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并按时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相应要求。环境保护部将加大汽车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汽车产品环保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督促石油企业加快供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的车用燃油。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所虑“现实情况”:仍不全面

笔者以为,这个《公告》下来,虽然给业界吃了颗定心丸,而且也充分考虑到了主要现实情况,但来的不仅有些晚,而且考虑得不全面。

首先哪有在原定实施日期到来之前的两三天才做出缓期决定的?这真是有点强权思想。其次,《公告》考虑到的“现实情况”未涉及SCR尾气处理系统所用尿素的供应问题,这应该是个遗漏。否则,届时如果尿素供应不怎么到位,那么大量采用SCR技术路线的机型和车型,又该如何应对国Ⅳ呢?

(注:所有单一燃料汽车实施国Ⅳ“销售时间”调整与未调整情况,见附表。)

附表 柴油机、汽油机、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国Ⅳ“销售时间”调整与未调整

相关链接

中机服《通知》:显示柴油机国Ⅳ主要技术路线

2011年9月27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关于申报国Ⅳ排放重型柴油机(车)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机函[2011]152号)对申报GB 17691-2005(国Ⅳ阶段)的重型柴油机(车)《公告》产品作出安排,同时显现出当下柴油机满足国Ⅳ排放标准的主流技术路线。

《通知》说:为保证重型柴油车(机)产品顺利实施GB 17691-2005(国Ⅳ阶段)排放要求,各有关发动机生产企业应通过“发动机国Ⅳ系族申报系统”申报国Ⅳ发动机产品。申报GB 17691-2005(国Ⅳ阶段)的产品具备以下特点时,可按原《公告》申报要求申报:

(1)供油系统采用电控技术,能精确控制燃油喷射时刻和燃油喷射量的电控柴油机(典型的如:采用高压共轨、单体泵、泵喷嘴系统);

(2)供油系统采用高压喷射的,喷射压力≥1600 bar(喷油嘴端);

(3)进气系统采用增压中冷技术(满足进气温度要求);

(4)采用冷却式电控废气再循环技术(EGR)(如有);

(5)排气后处理系统采用技术:①SCR,或DOC+SCR(氧化+选择性催化还原);②EGR+DOC+DPF或EGR+DOC+POC。

(注:SCR,选择性催化还原剂;DOC,氧化催化转化器;DPF,柴油颗粒过滤器;POC,颗粒氧化催化转化器。)

《通知》还说:当所申报产品不具备(1)~(5)特点时,除按《公告》申报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外,还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试验和一致性监督试验。

(1)发动机去掉后处理装置时的原机排放报告;

(2)发动机排放控制技术材料,包括:

a.国Ⅳ发动机申报备案参数;

b.排气后处理部件结构、材料及贵金属含量对应排放控制策略说明,并提供简图(后处理外形尺寸、内部载体尺寸及相对位置);

c.发动机燃油供给系统主要总成包括:泵系、高压油管、喷油器的参数,并提供喷油器压力变化过程特性简图;

d.发动机机内、外净化装置控制排放策略技术说明;

e.OBD系统监测项目、控制策略技术说明;

f.发动机及(或)整车标定试验项目的说明;

g.发动机企业与检测机构对试验技术方案说明。

由《通知》看出,达到国Ⅳ标准的柴油机,需具备5个特点,其中“排气后处理系统技术”路线之一包含SCR,路线之二包含EGR,而SCR需要使用尿素。当然,《通知》也未排斥柴油机满足国Ⅳ标准的其他特点和技术路线,但要求“其他”除按《公告》申报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外,还须提供发动机去掉后处理装置时的原机排放报告和发动机排放控制技术材料(a~g),而且必要时需进行现场试验和一致性监督试验。意思是,因不具备上述5个特点,不放心你能够稳定达到国Ⅳ。《通知》充分考虑了当前世界先行者的经验。

猜你喜欢

环境保护部车用公告
沪深一周重要公告
沪深一周重要公告
沪深一周重要公告
沪深一周重要公告
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锅炉煤改气项目
车用香品选购攻略
2013年车用发动机排放控制回顾(下)
2013年车用发动机排放控制回顾(上)
新型车用柴油机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