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框架下竞争议题的“存”与“废”①
2012-07-26兰州理工大学
中国商论 2012年19期
关键词:国家
兰州 理工大学 李 擎
在WTO框架下进行竞争法国际调和从而达成一个和GATT、GATS、IRIPs具有同等效力的多边协议,是个困难重重的问题。本文认为,具体分析各国对于这一议题的立场和态度,勾画出这一议题所遇到的现实困境,并深刻剖析隐含在现实困境中的深层原因,是最终顺利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条件。
1 各国对于在WTO框架下进行竞争法国际调和的立场和态度
各国对在WTO框架下进行竞争法国际调和有着不同的立场,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持赞同立场的,有欧盟、瑞士、韩国、澳洲、加拿大、日本等等,不过各国的立场也有些微小的不同,比方说日本虽然赞同发展国际竞争规则,但是强调竞争政策的多边审查必须考虑反倾销议题;[1]第二种是持反对立场者,这一类多是不具有竞争法的国家,也不愿被迫去采取竞争法,或者是对争议中的争端解决制度采取反对立场者;第三种是认为其现今发展阶段不适宜发展竞争法而持反对和怀疑立场的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认为现今产业政策应重于竞争政策,多数为南美洲国家(包含巴西、阿根廷及智利等),他们愿意视协商的结果有条件地接受这个建议,其实就是他们自身的利益来决定是否赞同这项提议。
下面具体介绍几个主要国家的态度。
1.1 欧盟
欧盟对在WTO框架下进行竞争法国际调和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并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以推动这项工作的进展。
1.1.1 1995年的专家组报告
这份报告是由欧盟委员会邀请的专家组作出的,主题是“新贸易秩序中的竞争政策——加强国际合作及规范”,阐明了贸易自由化、商业全球化的概念,并要求加强国内竞争法及竞争管理当局之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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