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北宋对高级官员黜降的优待
2012-07-21程天芹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11期
程 天 芹
(1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西安 710062;2渭南师范学院人文学院,陕西 渭南 714000)
北宋时期是与士大夫共天下的,故而十分重视对官员的身份地位的维护。对于宋代官员这个特殊的群体的犯罪,设置了各种资格刑,以补充“五刑”。魏殿金在《宋代适用于犯罪官员的资格刑》[1]中提出其刑罚有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展磨勘、降名次、勒停、冲替、差替、追官、降官等。对官、职、差遣,阶、勋、爵诸方面都有所涉及。宋代对于官员犯罪,有各种照顾性的规定。但是无论从其规定还是实际执行上,都体现出对高级官员和低级官员的明显不同。根据《宋刑统》的规定“五品以上官,为通贵”和“九品以上官卑,五品以上官贵”[2]27,笔者在论述的时候也以五品以上官为高级官员,五品以下官员及流外官为低级官员。
一、法律规定上的优待
北宋在法律规定上对官员犯罪有所照顾,但对高级官员与低级官员的照顾程度上也存在着区别。仅以《宋刑统》中的《名例律》[2]14-43为例:
1.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其中议贵。注云,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对于八议者犯罪,定刑之律而不正决者,谓奏状之内唯云准犯依律会死,不敢正言绞、斩。且流罪以下减一等。
2.请章:若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议云]若爵五品以上者,谓文武职事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勋官及爵二品以下,五品以上。此等之人犯死罪者,并为上请。
3.减章:诸七品以上官及爵得请者之祖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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