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制定我国的体育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012-07-21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罗泽勇
中国商论 2012年1期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罗泽勇
1 缺陷产品召回
召回制度是政府针对已经批量流入市场且进入消费环节的有质量缺陷、设计或安装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而建立的。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不符合国家及所属行业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在使用该产品中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由于缺陷产品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点,因此,当缺陷产品投放到市场进入消费阶段,如不加以干预,其潜在的危害是巨大的。
2 我国的产品召回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主要是《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产品质量法》中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中也说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颁布,对产品的质量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均视产品的所有者人身、财产安全为第一要素。在中国没有体育产品的召回规定,也就不可能有产品的召回。
消费者购买或使用的过程中,发现缺陷产品,出现了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个人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如何进行甄别,其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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